合伙企业法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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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教案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合伙企业是典型企业的一种,是在公司企业之前产生的,由于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特点,现许多国家依然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的企业形式。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而与公司企业进行对比,以便更好的分析每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优劣,更好的在法律上予以完善。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为标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并对其债务承

2、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征有: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具有人和的性质,合伙企业法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资本数额,不仅如此,合伙企业还允许劳务出资,企业的资本数量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合伙企业还可以通过非常灵活的赢利分配方式最大限度的合伙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并没有数量足够并且较为稳定的财产保证。一旦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很可能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救济,因此合伙企业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合伙人能够最大程度勤勉、谨

3、慎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企业是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隔阂货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合伙企业法。该法只调整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合伙关系。有限合伙、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未形成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同性合伙,以及虽采取合伙组织形式但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4、构,均没有纳入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最少为两人以上,法律没有规定上限。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参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一例外地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

5、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时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入伙和退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交付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自行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时

6、注意名称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且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登记采取准则主义,首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一部分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虽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值。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

7、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火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属共有并且是共同共有。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

8、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共担合伙企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应当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可以在协议中事先予以约定。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约定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供选择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有:1、全体合

9、伙人共同执行;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3、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4、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选择全体合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相互监督。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但是,为了保护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利益,让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

10、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也享有以下权利(1)监督权(2)查阅帐簿权(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和交易安全,

11、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无论选择哪一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但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依法或者接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伙

12、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但;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首先,合伙人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合伙

13、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合伙人负有交易禁止的义务,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再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

14、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郸责任。第五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在处理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

15、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末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毕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不应当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应当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益。为了避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被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所累,保障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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