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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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理工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二一五年一月目 录序言-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3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 5 -第一节 领导体制及党委- 5 -第二节 校长- 7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8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10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11 -第六节 学生组织- 12 -第七节 教学科研组织- 13 -第八节 职能机构与附属单位- 14 -第四章 学生与教职工- 14 -第一节 学生- 14 -第二节 教职工- 16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 18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19 -第一节 服务、交流与合作- 19 -第二节 理事会- 20 -第

2、三节 校友会- 20 -第四节 教育基金会- 21 -第七章 学校标识- 21 -第八章附则- 22 -沈阳理工大学章程(第六稿)序言沈阳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管、文、经、法、艺相结合,服务辽宁、面向全国,具有鲜明国防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的前身是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创建于1948年。1960年组建成立沈阳工业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沈阳工业学院更名为沈阳理工大学。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强化特色、提高质量”的办学方针,弘扬“爱国奉献、自强不息、求真务实、追求卓越”的兵工精神,秉承“弘志励学,德才并蓄”的校训,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

3、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立足区域经济和国防工业,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国防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依法治教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沈阳理工大学,简称沈理工;学校英文名称为Shenyang Ligong University,简称SYLU。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中路6号。学校设有浑南主校区、科技产业

4、园区、南塔科技园区,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辽宁省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五条 学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工作,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第七条 学校开展以本科为主的高等教育。学校的主

5、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等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实施特色立校、开放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教师和学生为本,崇尚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

6、十一条 学校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与学校享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拥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二)依法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三)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经费来源;(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学校拥有下列权利:(一)自主确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依法履行大学职能;(二)依法自主设

7、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和数量;(四)依法授予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五)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七)依法收取学费及其他用于办学的费用;(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九)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十)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招聘、管理和使用各类人才;(十一)自主决定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自主确定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十二)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8、;(十三)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五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向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五)实行校务公开;(六)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七)公开收费项目;(八)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基本职能,服务经济社会、推动国防事业发展。第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备案。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及党委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

9、的委员会设立常委会。学校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作为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

10、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

11、风、学风和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

12、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和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另行制定。第二节 校长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

13、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

14、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第

15、二十五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专门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各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受校长办公会议委托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另行制定。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并具有履职能力的基本条件。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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