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施工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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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巷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安全生产 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 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 杜绝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结合唐口矿井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 总 则第一条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 术规范。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 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第二条 必须

2、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 生产人员和满足安全监察需要的专职安监人员。第三条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四条 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第五条 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单位行政正职实施。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 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

3、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二部分 顶板管理工作具体规定第一章 顶板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单位行政正职对顶板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一)负责检查和督促顶板管理计划、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对顶板 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和指令;(二)负责定期听取分管副职和技术负责人及生产技术、安监部门关于顶板 管理工作的汇报,并对加强顶板管理工作提出主导性的意见;(三)负责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齐顶板管理和矿压观测人员;(四)负责审批有关顶板管理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第八条 分管副职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一)负责定期主持召开顶板管理例会研究顶板管理工作,抓好分管单位的 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制度的落实;(二)负责顶板管理计划

4、及各项顶板管理措施的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对顶板隐患的排除、顶板事故的分析和“三违”人员的处理。第九条 技术负责人对顶板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一)负责抓好顶板管理技术人员岗位责任的制定、检查和考核;(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顶板管理计划;(三)负责组织制定搞好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认真抓好规程措施的编制、 审批、学习和执行,在地质情况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安排补充相应的安 全措施;(四)负责组织矿压观测,并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及时制定改进顶板管理的 技术措施;负责每月组织一次顶板隐患排查,并提出隐患处理的意见。第十条 安全监察负责人对顶板管理负监察责任。(一)负责抓好顶板管理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5、制定、检查和考核;(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对顶板管理进行 监察监督,负责对造成顶板事故的责任者、不按质量标准和规程措施施工的人员 及失职安监人员追查处理。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本专业管理责任。(一)生产技术部门要设专人负责顶板管理与矿压观测,及时检查、观测分 析顶板活动情况及其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措施,对掘进工作面规程措 施的编制、审批,既要全面,又要符合现场实际,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要 及时编制补充措施;(二)地测部门要准确提供掘进工作面的的地质资料,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 地质预报,对构造变化要及时填图和分析,对贯通巷道要及时下达预透通知书;(

6、三)生产调度部门要按时调度各处顶板隐患的处理情况,对存在的顶板管 理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四)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措施的执行 情况,严把监察关,对危险地点的顶板控制,要安排安监人员现场盯班。(五)职工教育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工人进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区队干部对管辖范围的顶板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一)负责组织本区队职工认真学习规程措施,并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 坚持无规程措施不施工;(二)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排查安全薄弱人物,搞好职工的自主保安和相互 保安教育;对掘进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过钻孔、老巷、冒落区、压力集中区、大 倾角、超高、处理悬顶及巷

7、道新开门口和扩修、回撤时必须亲自到现场盯班;(三)必须把掘进巷道迎头的临时支护、巷道贯通、交叉点和巷道开门口的 控制作为顶板管理的重点。第十三条 班组长对当班施工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一)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组织和指挥生产,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并督促其按 章作业;(二)对工程质量及顶板管理的主要环节、薄弱地点,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对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组织力量并盯上排除。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对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一)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措施的规定进行操作,搞好自 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不违章作业;(二)无规程措施或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时,不冒险生产和

8、施工。第二章 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第十五条 对顶板管理工作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项目部每月、 筹建处半年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会议,总结交流顶板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第十六条 每年都要编制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十七条 要严格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筹建处每月(项目部每周)至 少组织一次掘进工程质量的检查,区队必须搞好班、日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对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现令其立即整改,并同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要严格顶板事故分析制度,一般冒顶事故由项目部组织分析;巷 道冒顶堵人或发生重伤以上的顶板事故,由筹建处组织分析;凡发生死亡的顶板 事故由筹建处组织报集团公司和办事处进行分析

9、处理。第十九条 要建立顶板管理工作汇报制度。对掘进工作面贯通、现场条件发 生较大变化及顶板隐患处理措施,项目部每天要向技术科、安监科分别汇报,重 大问题直接向分管副主任汇报。第三章 掘进顶板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掘进巷道必须按采区设计的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并且按作业规程 的要求进行支护,在迎头遇断层、破碎带、过老空或局部冒落区时,应及时采取 加强支护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冒顶事故。第二十一条 凡需要降低支护强度时,必须有矿压观测资料和充分理论依据, 由筹建处总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及安监部门现场勘查并制定专 门措施,由设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严禁盲目蛮干。第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严

10、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 式、规格、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 放炮后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循环进尺。靠近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 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 外向逐架进行。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每隔 15分钟、每道工序必须由有经验 的老工人进行敲邦问顶,及时摘除危岩活石悬矸。找顶时,必须用长柄工具,一 人敲邦问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找顶人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 人的侧后面,并保证后退路畅通,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在开始工作前

11、、工作 中、放炮后,都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和支架情况,发现危及安全的问题, 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在控制好安全前,不准进行其它工作。第二十四条 敲邦问顶应从支护完好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后帮依次 进行,敲邦问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第二十五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煤岩变松、掉碴、片帮、顶板来压 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 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安 全地点。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装药和放炮, 以确保炮眼数量、位置、角度合理,装药量适当,防止放炮崩倒、崩坏支架。第二十七

12、条 掘进迎头必须备足合格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 放地点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二节 锚喷巷道第二十八条 全岩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确保巷道成型 质量。凡半煤岩锚喷巷道,必须执行窄打宽刷技术。第二十九条 搞好锚喷支护参数的设计。所有锚喷支护巷道在确定支护参 数(锚杆长度、杆径、排间距、锚固剂、锚网和锚梁结构及喷层厚度)时,必须 根据煤层及围岩特性和矿压观测进行认真分析,合理确定支护参数,不能为降低 支护成本而随意减少锚杆数量或取消两帮锚杆,削减支护强度。锚喷支护巷道要 使用树脂锚杆,严禁使用倒楔式锚杆。第三十条 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要组织专门试验,取得实

13、 践经验后再推广应用。在推广应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重大新技术、新工艺和 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需报筹建处批准。第三十一条 锚喷巷道的锚杆(锚索)规格、布置形式、锚固力、数量、 角度、锚固剂的搅拌时间、紧固时间和喷浆材料的材质、配比及喷体厚度、挂网 所采用的金属网的规格以及涌水的处理等,要符合规程和质量标准的规定,必须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井下进行锚杆、锚索拉力试验必须有 专项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 锚杆、锚索要求及检测:严格把好锚杆和锚固剂的进货关, 所有支护材料必须是有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并具有合格证、出厂证明和和产品 抽拉试验报告单。锚索、锚具及锚固剂必须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煤

14、安标志。不 论是自制或外购必须严格按矿井锚杆、锚固剂质量标准及监测办法的暂行规定 进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一)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和配套材料及严重锈蚀、变形、弯曲、径 缩的锚杆杆体。(二)过期失效、凝结的锚固剂。(三)网格偏大、强度偏低、变形严重的金属网。第三十三条 锚喷巷道原则上必须使用前探梁支护。在松软的煤、岩层或 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 的煤、岩层中认为可以取消前探梁支护时,必须经过技术、安监和项目部现场勘 查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筹建处总工程师批准。前探梁采用直径不小于 50mm 的 钢管制作,长度不得小于3.5m

15、,并用悬挂在锚杆上的吊环固定。前探梁的使用 条数:拱形巷道不少于 3 条;矩形巷道宽度在2. 6m 以下的使用 2 条,大于 2.6m 以上的使用 3 条。每根前探梁悬挂不少于 3 个,吊环螺母拧入锚杆的长度应不少 于20mm(树脂锚杆必须拧满螺帽)。前探梁上用木托板足顶背牢。吊环每次移动 时,都要检查有无损坏,发现损坏立即更换。现场必须备足顶用的木托板和木楔, 并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数量和规格。第三十四条 锚杆支护要跟迎头,锚杆至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 0.3m 加锚杆的排距,煤巷锚索至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 1.2m 加锚索排距。第三十五条 初喷要紧跟迎头,最大拖距不得超过3m;复喷必须紧跟

16、扒装 机,最大拖距不得超过 25m。第三十六条 所有锚喷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拉力计和锚杆角度测量仪 (相邻的两个工作面可以合配备一台锚杆拉力计),锚杆拉力、锚杆长度和角度 的检查要建立检查记录,并在掘进迎头悬挂检测记录牌板,每天由管理人员和安 监人员负责检测一次锚杆拉力,锚杆长度和锚杆角度,并记录在牌板上。矿对锚 杆拉力试验,应每30-50m巷道取样不少于一组;硐室每300根或300根以下取 样不少于一组;300根以上每增加1-300根相应多取样一组;设计或材料变更, 应另取一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锚杆支护巷道工程质量管理,对锚杆角度不足、截短 锚杆、少用锚固剂和不按要求操作造成锚杆不起作用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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