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10659953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 页数:50 大小:2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上发布信息清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那么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那么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及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

2、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那么,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效劳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

3、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

4、、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播送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第六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

5、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七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给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6、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九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

7、卫生和平安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那么,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

8、批获准前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标准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第十四条合肥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第十五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六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第十七条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第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

9、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第十九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第二十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

10、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建筑基地未到达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未到达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确定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到达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二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

11、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二十五条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22.0大于等于23.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

12、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应不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

13、分析法。第三十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一条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第三十二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那么见附录三。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

14、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四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住宅,且南侧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含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3倍旧区改建工程内新建住宅为1.2倍;南侧建筑高度超过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6倍旧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为1.23倍。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13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3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处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应不小于13米。第三十五条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