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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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27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民用航空气气象工作规则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了规范民用用航空气象工工作,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用航空空法第六十十二条、第八八十四条、第第八十九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气象法,国国务院对确需需保留的行政政许可项目设设定行政许可可的决定,参参照国际民用用航空公约附附件三国际际航空气象服服务,制定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领域从事事民用航空气气象活动以及及其他与民用用航空气象有有关的活动,应应当遵守本规规则。第

2、三条民用用航空气象服服务机构的气气象业务活动动接受国家气气象主管机构构的指导、监监督和行业管管理。第四条民用用航空气象工工作的基本内内容包括探测测、收集、分分析和处理气气象资料,制制作发布航空空气象产品,及及时、准确地地提供民用航航空活动所需需的气象情报报。民用航空空气象工作的的目的是为民民用航空活动动的安全、正正常和效率提提供服务。第五条民用用航空运输机机场应当设置置相应的机场场气象台,民民用航空通用用机场应当设设置相应的机机场气象站。第六条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气象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航空气象科

3、学技术。第七条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的航空气象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气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跟踪航空气象发展趋势,吸收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第二章管理机机构第八条中中国民用航空空总局(以下下简称民航总总局)统一管管理全国民用用航空气象工工作;根据民民用航空活动动的需要,规规划民用航空空气象服务体体系;组织制制定民用航空空气象的发展展规划;发布布民用航空气气象规章和技技术标准;统统一颁发民用用航空气象人人员执照和设设备使用许可可证。第九条民航航地区管理局局根据民航总总局制定的民民用航空气象象发

4、展规划,制制定本地区发发展规划。根根据民航总局局发布的民用用航空气象规规章和技术标标准,制定本本地区民用航航空气象工作作的实施细则则。第十条民航航总局空中交交通管理局(以以下简称民航航总局空管局局)负责组织织民用航空气气象业务的管管理、监督和和检查;组织织民用航空气气象技术研究究与开发;组组织民用航空空气象业务的的培训、交流流与合作;办办理国际航空空气象业务,参参与国际和地地区间航空气气象活动。第十一条条民航地区区管理局空中中交通管理局局(以下简称称民航地区空空管局)负责责实施本地区区民用航空气气象业务的管管理、监督和和检查;组织织民用航空气气象技术研究究与开发;组组织民用航空空气象业务的的培

5、训、交流流与合作。第三章服务机机构第十二条民用航空气气象服务机构构包括机场气气象站、机场场气象台、气气象监视台、民民用航空地区区气象中心、民民用航空气象象中心和其他他从事民用航航空气象服务务的机构。第十三条条民用航空空气象服务机机构应当根据据其职责要求求,按照民航航总局有关标标准,设置业业务岗位,配配备业务技术术人员,配置置相应的气象象设施;开展展探测、预报报、情报交换换、业务系统统运行与维护护维修、资料料收集与处理理、培训和技技术研究与开开发、提供民民用航空气象象服务等一项项或者几项业业务。第十四条条制作、发发布飞行气象象情报的民用用航空气象服服务机构由民民航总局指定定,被指定的的民用航空气

6、气象服务机构构应当在指定定的业务范围围和区域内从从事民用航空空气象服务工工作。第十五条条未被指定定的民用航空空气象服务机机构,可以从从事除制作、发发布飞行气象象情报以外的的民用航空气气象服务工作作。外国国航空气象服服务机构在中中国领域从事事民用航空气气象活动,按按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气气象法的有有关规定办理理。第十六条条民用航空空气象服务机机构,应当具具备下列基本本条件:(一)具有有规定数量的的、符合要求求的从事民用用航空气象业业务的技术人人员;(二二)具有相应应的开展民用用航空气象业业务的设施;(三)具具有合法来源源的有关气象象资料;(四)具有有健全的民用用航空气象业业务管理制度度。第十七条条

7、民航总局局在各飞行情情报区内指定定1个或者几几个机场气象象台作为气象象监视台。民航总局局在每个地区区指定1个机机场气象台作作为民航地区区气象中心,该该中心同时承承担机场气象象台和民航地地区气象中心心的职责。民航总局局设置民用航航空气象中心心或者指定11个民航地区区气象中心作作为民用航空空气象中心,被被指定的民航航地区气象中中心同时承担担民航地区气气象中心和民民用航空气象象中心的职责责。第十八条条机场气象象站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责:(一)实实施本机场的的天气探测,监监视本机场的的天气情况,发发布机场天气气报告;(二)视需需要为民用航航空气象用户户提供气象服服务。第十九条条机场气象象台应当履行行下列职

8、责:(一)实实施本机场的的天气探测,监监视本机场的的天气情况,发发布机场天气气报告;(二)分析析各种气象资资料,制作和和发布本机场场的机场预报报、着陆预报报、起飞预报报、机场警报报和风切变警警报;(三三)根据有关关气象管理机机构的指定,制制作发布指定定高度层的区区域预报和航航路预报;监监视指定机场场的天气情况况,制作发布布机场预报;(四)为为民用航空气气象用户提供供气象服务;(五)负负责机场气象象业务系统的的运行和气象象设备设施的的维护维修;(六)负负责有关气象象资料的处理理与保存,开开展培训和技技术研究与开开发工作。第二十条条气象监视视台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责:(一)监监视其责任区区域内影响飞飞

9、行的天气情情况;(二二)编制与其其责任区有关关的重要气象象情报、低空空气象情报和和其他有关情情报;(三三)向有关空空中交通服务务部门提供重重要气象情报报、低空气象象情报和其他他有关气象情情报;(四四)向有关民民用航空气象象服务机构传传播重要气象象情报、低空空气象情报和和其他有关气气象情报。第二十一一条民航地地区气象中心心应当履行下下列职责:(一)制制作发布指定定高度层的区区域预报和航航路预报;(二)负负责本地区及及与之相关的的气象情报的的收集、处理理、分发和交交换;(三三)制作并向向本地区机场场气象台发布布业务指导产产品;(四四)负责民航航地区气象中中心的业务系系统的运行和和气象设备设设施的维

10、护维维修;(五五)负责有关关气象资料的的处理与保存存,开展培训训和技术研究究与开发工作作;(六六)向本地区区气象监视台台、机场气象象台、机场气气象站提供业业务运行、人人员培训和技技术研究与开开发等方面的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指定高度层的区域预报和航路预报;(二)负责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的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三)制作并向全国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四)负责民用航空气象中心的业务系统的运行和气象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五)负责有关气象资料的处理与保存,开展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六)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提供业务运行、人员

11、培训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第四章培训第二十三条条民用航空空气象培训机机构由民航总总局指定,或或者委托民航航气象中心或或者民航地区区气象中心设设置。民航气气象培训机构构应当具备下下列基本条件件:(一一)具有民航航总局规定数数量的教员;(二)具具有民航总局局认可的教材材;(三三)具有相应应的教学设施施。第二十四四条民用航航空气象培训训机构可以从从事下列培训训工作:(一)对民民用航空气象象服务机构的的民用航空气气象专业技术术人员进行岗岗前培训和岗岗位培训;(二)对对非民用航空空气象服务机机构的民用航航空气象专业业技术人员进进行培训;(三)对对民用航空气气象用户进行行培训。第二十五条条岗前

12、培训训应当以使接接受培训的人人员具备在岗岗位上独立工工作能力并取取得上岗资格格为目的。培培训方式包括括一定时期的的理论、技能能培训和在持持有执照人员员指导下进行行的实习。第二十六六条岗位培培训应当以使使接受培训的的人员更新、补补充、扩展知知识和提高技技能为目的。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教员由民航总局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相应的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二)具有相应岗位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三)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的培训。第二十九条民用航

13、空气象预报人员每年用于天气回顾、综合分析重要天气过程以及总结天气预报经验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三十条为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检验天气预报效果,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应当定期地加入飞行机组进行航线实习,每年不少于2次。第五章人员执执照第三十一条条从事民用用航空气象服服务的专业技技术人员应当当按照民航总总局的规定,取取得民用航空空气象人员执执照。未取得得民用航空气气象人员执照照的,不得从从事民用航空空气象预报、观观测和与民用用航空气象预预报、观测相相关的服务工工作。民民用航空气象象专业技术人人员执照分为为气象预报员员执照和气象象观测员执照照。第三十二二条民用航航空气象人员员执照申请人

14、人应当具备下下列基本条件件:(一一)经过气象象专业的系统统学习,气象象预报员取得得大学本科学学历,气象观观测员取得中中专学历;(二)接接受规定的岗岗前培训和实实习。第三十三三条具备基基本条件的人人员,理论考考试和技能考考核合格后,可可以取得相应应的执照。第三十四四条民用航航空气象人员员执照考核工工作由民航总总局空管局或或者民航地区区空管局组织织相应的执照照检查员实施施。第三十五五条民用航航空气象人员员执照检查员员由经民航总总局考核合格格的人员担任任。第三十六六条民用航航空气象人员员执照实行例例行考核注册册制度。除下下列情形外,民民用航空气象象人员执照长长期有效:(一)持持照人调离民民用航空气象象工作岗位;(二)持持照人离开民民用航空气象象工作岗位半半年(含)以以上;(三三)持照人未未通过规定的的执照考核;(四)执执照被暂扣、吊吊销。第六章质量体体系第三十七条条民用航空空气象服务机机构应当建立立并实施质量量体系。该体体系包括民用用航空气象服服务机构、设设施、人员、技技术标准、规规范、规程、工工作制度、运运行程序、质质量考核及改改进措施等。第三十八条质量体系应当保证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气象情报在地域和空域范围、格式和内容、发布时间和间隔、有效时段以及观测和预报准确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质量体系应当能够有效地监控气象情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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