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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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清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元以上x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拆除外,每栏可处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

2、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拆除外,并处以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拆除外,并处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1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以

3、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xx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篇。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根本好转并得到长效管理,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我县农村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乡镇设立村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村指定保洁员,负责本乡镇的村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有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等有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条乡镇辖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村镇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

4、,应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第五条保持乡镇辖区内道路、沟渠环境整洁,道路无粪堆、柴垛、土堆和建筑垃圾等,沟渠护坡平整,无垃圾杂物。 第六条建制镇区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其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对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维修。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八条在镇、村庄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镇、场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户院墙门楼

5、应当规范、院落应当整洁卫生,生活区、生产区应当隔离,无乱堆乱放现象,杂物摆放整齐。 第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圈舍,堆放垃圾、粪堆、柴草、杂物等,利用道路打场晒谷。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由各乡镇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配;村环境卫生保洁员按每组1人的标准指定,保洁人员工资、垃圾清运费、环卫设施维护费、垃圾车辆燃油费等从收取的环境卫生费中支付,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费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每户每月2元,村庄农户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进行收取,沿街商铺每个每月50元的标准收取,由乡镇统一管理。乡镇所在地各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

6、第十三条对村庄环境卫生的垃圾,由保洁员将垃圾集中收集到村垃圾站,乡镇统一配置垃圾清运车辆,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和保洁员应当定期维护垃圾池、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村制定村庄环境卫生公约。 第十六条对违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光荣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

7、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清除外可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50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0元以上202元以下罚款。 5、不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1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拆除外,每栏可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

8、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6、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拆除外,并处以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拆除外,并处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8、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100元以上02X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年7月1日公布之日

9、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南池村村民委员会 为加强本村村容村貌物环卫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文明优美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保持文明的光荣称号,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2、 不准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有碍村容,建者除责令清除外可处5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3、不准在村巷道、空旷地搭设摊档、堆放生产生活杂物,各户必须自备垃圾容器,但不准放在巷道里,违者除限期改正或清除外,并处于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 4、不准在村里乱停放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里,违者处50元以上202元以下罚款。 5、不

10、准在村中设置饲养经营性质的家禽、家畜场所,要养猪要离村偏远地方及离东深河1公里,并要做三级化粪池,违者除限期拆除外,每栏可处1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村民如需养狗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时注射防疫狗针,进行拴养,如狗咬伤人,狗主按有关规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不准村民住户在村中经营电焊铁门、窗等工程,有碍村民正常用电和噪音影响村民健康,违者限期拆除外,并处以3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在村内设置杀鹅、鸡及烧烤、麻辣食品加工场所。因加工场所不卫生其加工气味污染严重,违者除拆除外,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村民住户要设置厕所,一定要做三级标准化粪池,不能直通,一经发现,除责令拆

11、除外,并处10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 9、不准村民住宅出租收购、拾生产和生活垃圾的人使用居住,违者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搬迁,并处以罚屋主10元以上22X元以下罚款。 以上管理规定,由村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0X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村民住户共同遵守执行。 南池村村民委员会 第五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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