搅拌站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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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协议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丁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上各方合作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贝IJ,就甲乙丙丁合作投资在XXXXX建立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未尽事宜说明1、 甲方原与他人合作的XXX建立混凝土搅拌站因多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原有合同已经终止,甲方独自收购原搅拌站(详见甲方和他人解除合作协议书及原搅拌站投入明细)。2、本协议签署前,甲方与原有股东间的债权、债务等事务均应由甲方独自承担处理。上述搅 拌站原土地租赁协议变更为甲方、 乙方共同与土地出租方签署(乙方受

2、丙方、丁方共同委托)原沙溪松南村杨胜码头搅拌站所有相关合同、协议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丙丁无 关。第二条合作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1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共同注册成立的 (以下简称 ) 为项目投资主体。2、 各方出资: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XX万元整,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人民币XX万元,各 占股份25%。投资款必须以现金形式于乂乂年_月日一次性支付到指定账户(账号:开户银行:),逾期不付的视为放弃本次合作,其余出资方有权另寻合作人。工商执照办理由甲方、乙方出面。乙方占股75% (丙方、丁方股份挂靠在乙方名下)甲方占股25%。3、合作期间各方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任意一方不得随意请

3、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各方出资归还各 人。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合作人按其投资比例每年分配利润及承担损失。2、合作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合作人出资总额为公司承担责任。3、合作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所有合作人的共有财产,由所有合作人按其出资比例共 有。4、合作人于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合作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三条事务执行1、合作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合作人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及签订合同,对外销售产品、采 购生产原料、支付合作债务等,甲方应当予以协助。2、丙方负责财务管理,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核与其它投资人审定财务计划。3、丁方负责配合外拓业务。4、各投资人

4、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应当按月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5、乙方获得全体合作人授权后进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 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6、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合作人损失时,应向其余各投资人承 担赔偿责任。7、上述执行事务如需变更由各方共同协商表决,表决一旦通过,须无条件执行。8、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1)转让、变更上述投资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发生经济往来的;(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投资变更一、投资转让1、 合作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应当提前

5、30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并 通过全部投资人同意,股份的转让在全体投资人与新投资人签署合作协议后正式生效。2、若公司需添加新的投资人需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并签署合作协议,新投资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共同责任并对企业原有债务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3、合作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及财产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二、退出投资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人可自愿退出合作。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合作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4、因合作协议未规定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人在不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前提下经全体合作人同 意可以退出合作,但需提前30日

6、书面通知各合作人。若由于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 企业造成损失的, 应当由退出合作人赔偿相应损失。三、除名退股合作人有下列情况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损失的。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当行为的。4、合作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作人被除名后,其他合作人应当按其财产情况进行与其进行结算。四、其他退出事由 合作人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视为退出合作,且合作人出资及共有财产按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 处置: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执行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

7、务合作人自行承担由于违反以下事由造成的损失: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人以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因此所得一切利益归企业所 有。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3、除投资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4、合作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六条合作终止与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况解散1、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2、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继续完成。3、被依法撤销、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支付清算费用按法律规定按序支付。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

8、经全体合作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无终止日期。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4、如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合作人须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太仓市人法院提起诉讼。甲方: 乙方:丙方: 丁方:年 月 日赠送:一份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业合同买方: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卖方:地址: 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国籍: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 行: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总金额: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第三条包装:1.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有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 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

9、震能力。2.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 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3.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第四条装运标记: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第五条装运日期: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九条支付条件:按下列 项条件支付:1. 采用信用证: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 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开证行

10、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2. 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 方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3. 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第十条单据:1. 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 公司。2. 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3. 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 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5. 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6. 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 货

11、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 接寄日的港 公司。第十一条装运:1. FO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 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 卖方船运代理 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 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 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 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

12、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d. 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 均由卖方承担。e.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 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 CFF条款: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 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 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 保。第十二条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

13、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 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 保,卖方 则承担全部损失。第十三条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 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第十四条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 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 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 商检

14、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 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第十五条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 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 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第十六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 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 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 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第十七条仲裁: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协商 不能解决,按 项解决:1. 提交 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 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代表:买方:代表:签署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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