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船上船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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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船上船员管理制度篇一: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

2、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 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

3、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假证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三)、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生产指挥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批准,私自找人替岗的。 (五)、违反公司规定或岗位职责,导致被乘客、公众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六)

4、、发生安全、机损、服务、环保、卫生责任事故的。 (七)、玩忽职守,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 (八)、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九)、贪污、挪用、盗窃票款或公款、翻买旧票等。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船员培训: 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一)、船员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实操相结合,船员培训教育种类划分: 1、三级安全教育,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 2、游泳测试培训,领取游泳合格证; 3、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5、,领取船员服务簿; 4、客船特殊岗位培训,领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船员升等升职培训,领取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岗位规范、 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环保等教育,领取XX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见附件2); 7、各项应急演练培训; 8、其他特种作业操作培训。 (二)、培训管理 1、各用船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的生产需要,提出培训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各用船单位组织船员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3、公司每年要做好员工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年度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和管理。 、经公司批准送外升等升

6、职培训的船员,要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非经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自行参加船员升等升职培训的船员,培训期间所有的培训费、考试费用由船员本人自付。自行考取船员等级证书的,需经用人单位视本单位定员定岗情况和岗位工种需求,甄别提出培训费报销或技能工资定级,报公司批准后与其签定相应服务年限的培训服务合同。 、如参加各种专项培训不及格需理论或实操补考的,补考费用由员工自付。 五、 船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与船长必须自觉履行港航法定赋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携带港航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

7、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按记载规则如实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要按本岗位作业标准书执行;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8、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

8、务。 (二)、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篇二: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海发XX442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 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XX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

9、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枸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第四条 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 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 (一)房间和其

10、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二)通风和供暖; (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 (五)照明; (六)餐厅; (七)医务室。 第六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 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船东为海员提供的船岸电话通信、电子邮件、互联网和邮件的投递,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八条 船东应当为海员提供可阅读和集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船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满足保安审查的条件下,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允许海员的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 第十条 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

11、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配偶陪同其航海。海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获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第十一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负责船上娱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膳食服务 第十二条 在船上从事膳食服务的海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按有关要求经过培训。 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上厨师。船上厨师因疾病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厨师工作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签发特免证明后,可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船上厨师,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配员少于10人的船舶,可不配备船上厨师,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 第十三条 船上应当成立膳食委员

12、会,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海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海员公示。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考虑海员数量、文化和宗教背景以及航线长度和性质等因素,为船舶配备充分的厨具和餐具,并免费向海员提供数量、质量和营养价值等方面均满足实际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第十五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对船上食品、饮用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四章 工作或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员疲劳工作。 第十七条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

13、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

14、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第十八条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它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要求海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第二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标准化格式的作息时间记录表(附件1),用于记录海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海员本人签字认可,海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第五章 医疗和健康保障 第二十一条 船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和保障措施,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与职业有关的事故和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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