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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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桥主体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过 程 中排放的废弃物(包含但不限于: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生产废水及生活污 水、固体废弃物、悬浮泥沙及其他海洋环境污染物、施工噪声等)的有效控制, 减少、再利用和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废弃物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本 办法要求。第三条 其他参建单位参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本单位废弃物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承包 人 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 监

2、理人职责(一)对承包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 制止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超标排放的行为。(二)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按要求完成各项废弃物申请工作和 做好各项污染物防治设施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和相关技术资 料,取得各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三)发现承包人各项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督促向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四)监督承包人的施工废弃物防治设施应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不达标的严禁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 施。第六条 承包人职责(一)在规定期限范围内,按要求完成各项废

3、弃物申请工作和做好各项污 染物防治设施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取得各 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二)各项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三)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局、监理人和招标文件要求,委托有资质 的监测机构对作业区域的施工废弃物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上报管理局及相关政 府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找原因、组织整改,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超 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四)应组织进行施工废弃物的再利用、回收和循环再造、贮存、收集、 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污染防治设施应经当地环境保护主

4、管部门验收, 验收不达标的严禁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第八条 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 备、设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九条 按环保主管部门或招标文件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作业 区域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组织整改,确保污染物排放浓 度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组织处理,并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在施工期间,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而威胁到香港特区区内的水质或环境时, 应即时经管理局、三地委通报香港路政署。第四章 大气污染控制第十一条 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装卸、筛分、运输、贮存

5、等,应设置抑制粉 尘飞扬的设施。第十二条 采取必要的防止施工扬尘、沥青烟气、施工机械(船舶)尾气 等造成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第五章 废水污染控制第十三条 对废水中含有的各种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易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油类以及余能等,凡有利用价值的应考虑回收或综合 利用。第十四条 严禁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 射性废水和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重金属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 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环境 保护或海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第十五条 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 染海域条例

6、和船舶污染排放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六条 车船、设备的冲洗与保养应严格控制在保养场内或指定区域进 行,并设置有废水导流和集中收集装置,以及防止废水直接入海的措施。第十七条 生活污水应采取集中收集或处理,收集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渗措 施和防雨水冲刷溢流措施第六章 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第十八条 许可证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 条例“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以及工程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 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前,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相关事宜,并按指定倾废区倾废。第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含船舶垃圾)应采取集中

7、收集方式,严禁无控堆 放或堆放点靠近环境敏感区或自然水体;认真执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的基 本原则:“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无害化”,从各个环节控制固体废弃物对周 围环境的污染。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贮存、运输设 施和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二十一条 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防止雨水冲刷、防风扬散、防物 料流失造成污染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固体废弃物的运输采取遮盖或密闭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疏浚泥沙、挖掘泥沙和岩屑等采取集中收集,运输至指定 区域倾倒。第七章 噪声污染控制第二十四条 针对噪声产生点,应采取必要的噪声防治措施和设施,并保 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8、设施的正常使用。场(厂)界噪声应低于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三级标 准的限值,即昼间小于65dB (A),夜间小于55dB (A)。第二十五条 制定并落实防止噪声对中华白海豚产生滋扰的措施。为减少噪声对中华白海豚的滋扰,施工期间应密切监测水中噪音的等级, 并留意中华白海豚的行为变化。经审批同意的 4-8月份的施工作业活动,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 制噪声对中华白海豚交配活动和幼豚的影响。第八章 施工悬浮泥沙污染控制第二十六条 疏浚(开挖)工程(一)应尽可能采用悬浮物产生较小的挖泥船作业,同时应合理安排施工 船舶数量、位置,设计好挖泥进度,减少开挖作业对底质的搅动强度和

9、范围;(二)禁止在大潮期及退潮时进行绞吸施工作业,在挖泥船外围可采用防 污帘防护,有效控制悬浮泥沙的产生;(三)采取正确的开挖方式以减少淤泥在水中的流失。如:减少超挖土方 量、控制装船溢流对海域产生的影响,减少淤泥散落海中;(四)尽量缩短耙吸式挖泥船试喷的时间,并在确认耙子弯管与船体吸泥 管口的连接完全对应后开始挖泥作业,以免污泥从连接处泄漏入海而污染海域;(五)调整好泥仓溢流口的位置,控制好溢留口的泥浆浓度,减少入海泥 浆;(六)使用带有先进的定位系统的挖泥船,采用自动调节溢流口的装置, 易于减轻溢流对施工海域的污染;(七)增加泥浆旁通装置、水下扩散管装置,或改进溢流口的标高,将溢 流口改至

10、水下数米处,使溢流泥浆尽量溢至水底,缩小混浊水团的影响范围;(八)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管理,文明施工,定期对开挖设备进行维护 保养,确保设备长期处于正常状态,发生故障后及时予以修复;(九)疏浚(开挖)产生的泥沙或废弃物需运输至指定的倾倒区倾倒,严 禁在运输途中倾倒或偷排在非指定区域。第二十七条 吹填工程(一)在吹填施工时,应做好吹填围堰的密实加固工作、防止吹填泥浆中 的悬浮物大量流失,并保持其沉降稳定时间;(二)在进行吹填作业中,定期对排泥管、挖泥船及二者的连接点处进行 维修检查,一旦发生管道损坏或连接不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意外的泥 浆外溢入海污染事故;(三)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如风暴潮

11、、台风及暴雨时,应提前作好安全防护 工作,对围堰溢流口等重点地段实施必要的加固强化手段,以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抵御风浪等影响,避免发生围堰或护岸坍塌导致泥浆外溢的泄露污染事故;(四)所有排(吹)泥管线保证质量可靠,禁止使用破旧管。管线的组装 应严密,排(吹)泥过程中不能有任何泄漏。如有发生则应立即停工维修。第二十八条 桥墩施工(一)施工中要采用GPS与其他定位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定位每根桩 基,确保海上打桩又快又准,避免重复作业;(二)为防止钻孔泥浆流失和清孔过程对施工环境产生影响,钻孔泥浆应 循环使用,钻渣经过滤后收集于施工船中;(三)所有泥沙和废渣应直接投入运泥船,钻渣可部分收集用做预制场围 堰编制袋填料,多余部分可外抛至指定倾倒区。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九条 对承包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大桥主体工程HSE监 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办法、*大桥主体工程承包人信誉评价管理办法 及相 关规定。第三十条 对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大桥主体工程HSE监 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办法、 *大桥主体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其它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 行。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市法 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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