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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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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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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 .高档手表税率为2 0%; 3 .游艇税率为1 0%; 4 .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 •实木地板税率为5%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 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 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 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 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 1 2 8 2升; (3)润滑油 1吨=112 6升; (4)燃料油1吨=10 15升; (5)航空煤油1吨=1 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 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 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四、 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 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 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 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 0升以上至4. 0升(含) 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 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 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 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 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 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 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五、 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 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 税依据六、 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 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 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七、 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 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 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 制定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 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 0%; (二)高档手表为2 0%; (三)游艇为1 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 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 额的3 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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