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10600967 上传时间:2024-02-1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20_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视,进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开展,改善农村扶贫对象根本消费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开展才能,帮助进步收入程度,实现脱贫的专项资金,包括:“(一)财政性扶贫资金;“(二)信贷扶贫资金;“(三)利用外资扶贫工程资金;“(四)政府部门管理

2、的或者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展监视和投诉举报。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四、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将“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穿插进展审计”修改为“也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开展异地穿插审计或者同级审计”。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化监视平台,真实、完好、及时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扶贫等涉农资金和工程

3、数据。”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审计机关根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七、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扶贫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拨付、管理和效益,资金整合情况”;第三项修改为:“扶贫工程的申报、审批和调整、施行和管理、验收和绩效情况”;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八、将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将“应当2年进展一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但是应当至少2年进展一次”。九、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工程,工程主管单位应当于工程开工决算编制后30日

4、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报批后列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审计方案。”十、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期限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书9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十一、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弄虚作假、骗取其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进展扶贫资金整合时

5、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此外,对局部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20_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_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视,进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

6、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开展,改善农村扶贫对象根本消费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开展才能,帮助进步收入程度,实现脱贫的专项资金,包括:一财政性扶贫资金;二信贷扶贫资金;三利用外资扶贫工程资金;四政府部门管理的或者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第三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扶贫资金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展审计监视。财政、开展改革、扶贫等行政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扶

7、贫资金的审计监视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扶贫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回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廉洁奉公,严守纪律,保守机密。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展监视和投诉举报。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七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施行全省扶贫资金审计工程方案。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工程方案,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

8、计工程方案。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可以采取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展审计;也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开展异地穿插审计或者同级审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化监视平台,真实、完好、及时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扶贫等涉农资金和工程数据。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对扶贫资金进展审计所需工作经费,由组织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保证。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以下事项进展

9、审计监视:一扶贫开发的方案、任务、对象和重点落实情况;二扶贫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拨付、管理和效益,资金整合情况;三扶贫工程的申报、审批和调整、施行和管理、验收和绩效情况;四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但是应当至少2年进展一次;既可以专项审计,也可以与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相结合。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施行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展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工程,工程主管单位应当

10、于工程开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报批后列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审计方案。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进展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应当如实反映对扶贫资金进展审计的根本情况,包括对扶贫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作出总体评价,分析p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期限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

11、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书9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一为套取扶贫资金,同一工程多头或者重复申报;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性扶贫资金;三擅自改变扶贫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四违规提取工程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五擅自改变扶贫贷款期限、利率,预扣利息或者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六弄虚作假、骗取其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七造成扶贫资金损失;八进展扶贫资金

12、整合时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九其他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第十九条对贪污、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以及因渎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对回绝、拖延提供有关扶贫资金审计资料以及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真实、不完好的,或者回绝、阻碍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_5年1月1日起施行。39第 页 共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