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正文书写纸(法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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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高越腾学院政法系253023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物权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人静的财产平安,维护动的交易平安。我国实施的?物权法?完备的规定了此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伴随着交易平安的经济要求生成开展起来的,具有保护交易平安的强大机能。但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各国有着不同的规定,对此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入手,在研究我国与赃物善意取得有关的法规的根底上,参考其他国家对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及其具体的立法规定,对完善我国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关键词:善意取得;赃物;交易平安;

2、适用条件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1原那么,近世以来为交易平安便捷的需要,吸收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开展起来。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动态的交易平安,强调的是财产善意占有后的权利归属,即在解决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上,给予了善意受让人够多的优待,而牺牲物的静态平安。我国现行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实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遗失物的问题也作了特别规定,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规定。因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怎样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及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议且分歧较大,物权法对此进展了回避。但实践

3、中赃物被转让交易的问题大量存在,其中的善意受让人能否取得物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那么,赃物终究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适用所要求具体条件有哪些?本文将就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研究和探讨。一、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的所有权处分于第三人时,在该第三人属善意的情况下,其将依法取得该物之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2进一步引伸为,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其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易的平安。近现代对于善意得制度确实立过程就

4、是现代社会对于交易的流转的需求和财产稳定性的需要的矛盾的利益平衡过程。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成认财产所有权静的平安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根本原那么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平安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平安的一项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局部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

5、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可见只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一种情形。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至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规那么。根据中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第三人在符合如下三个根本条件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财产的所有权: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从外表上看,善意第三人通过支付合理对价从犯罪人处获得赃物的情形完全符合善意取得根本要件,似乎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但是,由于赃物经过犯罪行为的直接侵染,而具有了“赃的属性,理

6、论和实践中对此存有较大争议,相关立法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导致司法机关在追赃活动中面临着诸多困惑。赃物是我们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均认为盗窃、抢夺、抢劫所得的财物只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赃物的一种,并不另外单独规定盗赃物。但是学者对其的具体涵有着不同的理解。盗赃物,是指盗窃、抢夺或强盗等方式所夺取的物,但基于欺诈、侵占或恫吓所取得的物,不属于赃物。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物之所以为赃物,系有其取得方式决定的,物的因被走私、盗窃、抢夺、抢劫、侵占等而成为赃物。3本文认为,如果将盗赃物的涵义作第一种方式理解,这显然是比拟窄的,也是不适宜的。盗窃物、抢夺物、抢劫物、与侵占物、

7、诈骗物等均属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应对盗赃物的涵义做广义的解释,即赃物是指犯罪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不仅包括盗赃物,还包括因被抢夺、侵占等犯罪手段所取得的赃物。由此赃物的法律特征归纳为:1.有形性。盗赃物同属于民法上的物之畴,当然应是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能感觉到,占有一定空间的有体物。2.赃款赃物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财物。3.获得方式的性。之所以其被称之为盗赃物在于行为人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4.赃款赃物是通过犯罪行为占有的他人合法财物。5.行为人未取得所有权。盗赃物是行为人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的,其根本就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二

8、、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及立法现状目前在现代世界各国立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根本物权法律制度。尽管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虽然在具体容上有争议,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这已成为我国学者的共识。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目前仍限于在民法领域,而在刑事案件中对赃款赃物能否适用,研究甚少,且分歧较大。虽然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极不一致,但归纳起来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是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第1项规定:“货物的购置人获得他的转让人过去有权转让的全部所有权,除利益有限的购置人获得与购置

9、的利益相当的权利。有可以取消的权利人过去有权把可靠的所有权转让给付出代价的诚信的购置人。当货物已经在购置交易付时,购置人有这种权利,即使交付是通过如刑法中犯盗窃罪那样的处分的欺骗来完成的二是成认适用善意取得但有所限制,即对拾得物、盗赃物的流通,法律以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制度相结合而予以调整。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物系盗赃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间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的,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

10、2项之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德国及我国地区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三是不适用善意取得,认为所有的赃物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而不管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如前联?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方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上述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反映了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反映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交易过程的地位与作用。与此相对应,目前,在国法学界对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几种观点

11、:第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答复?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本条规定不仅明确表示了赃款、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而且丝毫没有表达对善意取得赃款赃物者进展保护的精神,显示了较为偏激的态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赃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即有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一是将赃物分为盗赃(如盗窃赃物、抢劫赃物)和其他赃物如诈骗赃物和侵占赃物。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他

12、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是对于盗赃,原所有人一定期限有权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超过一定期限,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三是如果受让人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盗赃,原所有人必须在归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后才可以要求返还。第三种观点认为,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理由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利于保障交易平安,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商品的顺利流通。第四种观点认为,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该区别对待。此即区分说。其区分赃物的性质为占有委托物还是占有脱离物,对于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因诈骗等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那么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一种观点早期在理论界较

13、为流行,至今仍有较大影响。第二种观点目前占有主导地位,似乎已经成为通说。第三种、第四种观点一直都是少数学者的观点。由此可以看出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具有如下特征:1.关于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立法上缺乏系统考察和统一认识。2.关于司法追赃活动,具有民事和刑事的二重属性,缺乏民事根本法律对追赃活动的第二重属性的系统规定。3.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观点,学说众多、视角混乱。三、赃物善意取得理论根底虽然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但显然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对于赃物一律适用或者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都有失偏颇,主赃物限制使用适

14、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论根底为:一赃物的善意取得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交易平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越来越频繁,善意受让人所受让的物很可能是经过屡次转手从无权处分人处获得的,而赃物就其物理属性而言,与一般商品没有什么区别,要交易者事先都要查清对方对交换的商品是否享有处分权,不现实、不客观,也不公平。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因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致交易无效,原所有人追夺,那么必然推翻已经形成的新的财产占有关系,使大量的人力、物力陷于无休止往往又难有结果的举证之中,造成大量的民事纠纷难以解决。这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市场经济的开展。如果成认赃物

15、适用善意取得,既防止了无休止的追夺而造成的纠纷,又稳定了现有的经济秩序,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人认为成认赃物的善意取得,等于成认赃物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会助长现象的发生。本文认为,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只是保护善意受让人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与犯罪行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制止赃物在市场上流通,可以通过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来实现,抑制犯罪要通过各种综合的措施来实现。另外,成认赃物的善意取得也有利于催促所有人加强防措施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符合诚信、公平的价值理念根据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只要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是老实信用、等价有偿并依法竟心进展,都应受法律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强调对善意购置赃物

16、的无辜者进展保护,表达了法律对老实信用者的保护,也表达了法律的公正性。对社会公平价值观念不仅没有破坏,反而是起到促进作用。赃物与一般的商品或是遗失物在物理外观上难以以常人的标准区分,受让人只是基于对一般商品的需要而进展交易。假设仅要求受让人在交易时承当区分对货物是否为赃物的责任,而国家行政和原所有人那么袖手旁观,显失公平;而且假设受让人在交易时还要承当过分的负担,也不利于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相反,对于善意取得赃物者不能保护,实际上动摇了善意取得者善良、公正、老实信用等信念。确认赃物的善意取得,虽然牺牲了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原所有人有权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通常也可以弥补其财产损失,并不影响其对法律公正性的信念。同时,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对盗窃等行为的支持,不是对恶意购置赃物者的保护,因此,并不能起到便利销赃买赃的作用,当然就不会对社会治安产生影响。相反,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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