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委托加工合作协议(单次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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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陶土产品委托加工之合作协议二XX年XX月甲方(委托方):_法定代表人:_;联系人: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电子邮箱:_乙方(受托方):_法定代表人:_;联系人: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电子邮箱: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以及“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陶土产品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合作内容与范围1.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按照其既定技术、工艺和标准加工生产_等陶土产品(以下简称 “标的产品”或“产品”,详细规格、数量及单价信息参见附件1报价单),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

2、按照甲方指定的采购方和采购标准要求采购原材料、包装材料进行加工生产,产品商标、外包装均使用甲方商标、品牌标识及相关信息等。2. 甲方利用自身的品牌及营销网络开发市场、销售上述标的产品;乙方利用其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生产制造符合甲方要求的标的产品。3. 标的产品完全由甲方销售,乙方不负责销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的产品直接销售或转售给任何第三方。第二条:标的产品的生产与监制1. 乙方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对标的产品配套的全部配件(部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保证投入生产线使用的部件全部为合格件;标的产品的外观和包装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样式进行制作,需要外协厂

3、家加工制作的零部件由乙方组织加工和购进。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艺文件、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标的产品生产后,由乙方质量控制人员检验后出具合格证,确保标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低于甲乙双方确认的封存样品质量标准。3.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设计、材料、生产地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其他有关产品的工艺、标签或包装做出任何变更(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影响成本,也不论变更类型,包括产品改进,该要求均适用);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人员薪资、品牌损失等费用。4. 甲方有权派员监督标的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产品质量

4、等,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与协助。对于甲方监制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乙方_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_日内逐项落实,并将解决措施及结果通告甲方审核监制人员;乙方在_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致使产品不能被甲方验收通过的,乙方负责在_日内组织双方高管或其授权人员会商解决问题,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5. 如甲方或甲方客户要求验厂,则乙方应全力予以配合。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向甲方交付所委托加工的全部8500件产品,并争取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5-20日内向甲方先期交付2000件(不做强制要求)。2. 标的产品生产后,由乙方负责发货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或者按照

5、甲方要求交付至指定地点。3. 乙方应当严格按本协议中规定的数量和日期准时交货;乙方在装车或交付托运后须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情况及预计到货时间、地点,以便甲方及时收货。第四条:产品包装与防护要求1. 乙方装运的标的产品之包装物及包装方式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包装物标识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标示。交货时,乙方应随货品附带装箱单,装箱单中应当包括:委托加工订单编号、产品合格证、货品型号、数量、箱号等信息。2. 乙方对标的产品的包装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协议规定或者不能满足产品防护需要而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遗失产

6、品的总价予以赔偿。第五条:产品验收1. 甲方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所收产品进行验收或者检测,并向甲方提出产品异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答复或未答复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关于异议产品的处理方案。2. 因乙方交付的标的产品存在质量、数量或者规格方面问题而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拒收相关产品,因该批次拒收产品产生的运输仓储等费用以及产品损耗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价格与结算方式1. 本协议双方采购结算单价为7元/件(固定不变价),单价中包含乙方将产品加工成型过程中所需辅材、机械、人工等直接费、间接费、成品检验费、包装费、无损检验费及成品运输

7、至甲方指定地点的原材料进厂复验等所有相关费用等(不包括运费和税费)。2. 本协议甲方所委托甲方产品的全部货款总金额为_元(大写:_元整),由甲方按照如下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结算支付:(1)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40%,即人民币_元(大写:_元整);(2)2000件首期交付产品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首期交付产品剩余60%货款,即人民币_元(大写:_元整);(3)剩余6500件产品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即人民币_元(大写:_元整)。(4)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所支付每笔货款之日起的5日内,向甲方开具合法、足额、类目符合本协议交易实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质量要求

8、1.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商定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和要求,并应实时满足上述相关标准的有关最新要求。2. 乙方承诺:发货之前,将根据双方商定的检测、测量和检验程序检测所有产品。甲方及其客户可随时进入乙方工厂以观察或参与此类检测。应甲方要求,所有乙方产品检测和检验记录在协议期及之后2年内可随时提供给甲方。第八条:品牌管理1. 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设计、品牌标识等与标的产品相关的所有要素资源归甲方独家拥有并使用。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让或扩大其使用范围。2. 双方合作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即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生产任何带有甲方标识的产品。

9、第九条:售后服务与维修1. 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对于因乙方生产加工问题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和退货、换货,乙方应予以全力解决,乙方承担退换货的费用(货物、物流费用)。2. 乙方生产的产品保修期_年(日期以甲方销售出库日开始计算);甲方负责标的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乙方负责每批按照平均返修率提供配件、备件以及免费培训甲方维修人员。3. 甲方收到货物之日起90天内,因为产品质量原因引起召回的退、换货,乙方应予以全面支持,因退、换货引起的物流及包装损耗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保存不当、人为损坏等导致的非乙方责任导致的损坏,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4. 对于投诉产品,甲乙双方

10、首先连带负责承担维修、退还责任,然后共同判定产品缺陷的责任者,属于标的产品交付甲方后出现的运输、存储等问题,由甲方全面承担责任;属于标的产品交付甲方前出现的委托加工等问题,由乙方全面承担责任;对于无法判定产品缺陷责任的,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摊责任。5. 标的产品出现责任事故,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妥善处理问题。经有关权威鉴定机关鉴定为乙方原因所致的,乙方应当返回甲方为解决该问题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形象、名誉等全部损失。第十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没有遵守约定的交货日期则构成延期交货之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该等违约金按其延期交货之生效订单上所列货款金

11、额、按照1%标准按日累计计算。如果前述逾期交货超过五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撤销前述延期交货之生效订单,并要求乙方支付加工费总额30%的违约金。此外,如果乙方的前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且乙方依本条规定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时,乙方还须向甲方赔偿该不足部分的损失。2. 若乙方提供产品与本合同约定之产品标准不符,乙方应该根据甲方在下述方式中所选中的任一种方式处理:(1)甲方拒收产品,乙方将该批拒收产品的价值以该产品之协议所规定的相同币种和金额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实际发生的包括储存以及其他为管理和保护该批拒收产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2)乙方以与协议中所规定的产品

12、标准相一致的新产品更换瑕疵产品或对瑕疵产品进行返修,乙方负担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以及费用开支,并且按照迟延交货计算违约金。3. 若甲方无故拖延支付货款,甲方应就该未付款项按照万分之三按日累计计算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 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以从其尚未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费用中扣除该另一方依照本合同应当向该方支付或者承担的费用开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任何的应付款项。5. 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的,守约方支付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一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1. 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条款,并无合理解释,甲方有权

13、终止协议。2. 乙方若提前解除协议,应在甲方找到替代供应商前继续供货,保持甲方的经营销售正常运行。3. 甲方若提前解除协议,应保证消耗完乙方根据甲方订单生产的产品,并按协议规定的方式结清余款。4.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乙方仍有义务按成本价向甲方提供足够的零配件以供甲方进行售后服务。第十二条:解决纠纷的方式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 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图纸、资料、检验标准及合同内容、价格等商业机密以任何形式出示或借用、转让、

14、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若因一方泄密而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合理的经济赔偿。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已经与乙方订立本协议或提供委托加工服务这一情况进行广告宣传或公之于众,也不能在广告中使用甲方或甲方任何客户的名称;3.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首部所载联系人及联系信息作为双方基于本合同的唯一指定送达和联系方式;任何一方拟变更上述联系信息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上述联系信息未变更,另一方将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发送到上述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送达。4. 本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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