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具体案例展现再审申请书的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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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具体案例展现再审申请书的标准模板 以具体案例展现再审申请书的标准模板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某。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郑某某物权确认、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月日作出的(20XX)黔05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2、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05民终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并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3、。 第一,关于诉争房屋的权属问题。诉争房屋修建于年,那时申请再审人之父母才多岁,正值壮年,完全有能力单独修建房屋,而被申请人马某某及其妻子才多岁,在那个年代,多岁的年轻人不可能在抚养孩子、维持家庭生活的情况下还投入经济和劳动参与修建房屋。在整个二审诉讼的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也从未自认被申请人马某某及其妻子参与了诉争房屋的修建。因此,在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均无证据证明房屋的修建情况的情形下,从情理上判断,诉争房屋应属于申请再审人之父母修建,原审认定诉争房屋由申请再审人之父母和被申请人马某某及其妻子共同修建,于法无据,于理不符。 第二,关于双方当事人赡养父母情况的问题。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对父母

4、尽到赡养义务而被申请人对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虐待父亲是事实,这一事实申请再审人可提交新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三,关于申请再审人之父马某某所立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首先,申请再审人在二审中并未自认遗嘱上署名的执笔人吴某某、刘某某未同时在场。其次,遗嘱系申请再审人之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再审人之父作出这一意思表示有事实基础,二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是错误的。 第四,关于诉争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因申请再审人之父母共同修建诉争房屋,诉争房屋应属申请再审人之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二分之一。申请再审人之母去世后,申请再审人之母的二分之一份额由申请再审人之父及申请再审人和兄弟姐妹平均继承。申请再审人之父去世

5、后,依遗嘱申请再审人之父的遗产全部由申请再审人一人继承。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人享有诉争房屋的/和/均是错误的。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错误。 首先,对于宅基地证。同一个宅基地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宅基地证,某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马某某、马某某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认定两个宅基地证都同时具有真实性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对两个宅基地证的效力作出分析认定,而是刻意回避,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也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事实上被申请人马某某提交的宅基地证已经被某县人民政府撤销,该证已不存在,被申请人马某某提交的宅基地证应认定是伪造的,但二审

6、法院对此未作分析。宅基地证虽不能直接证明诉争房屋的修建情况,但能从侧面反映出诉争房屋的修建情况,至少能证明诉争房屋是以申请再审人之父母为主而修建的。 其次,关于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所以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目的是为了防止立遗嘱人受到胁迫,立遗嘱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换句话说,就是要保证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是否是真实意思才是判断遗嘱效力的实质性标准,而不能机械地套用形式。而且,该条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见证人未同时在场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父将其遗产全部赠与申请再审人具有事实基础,且案外人马某某、马某某也同意,

7、原因就在于申请再审人对父母尽了应有的赡养义务,而被申请人对父亲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虐待父亲,这一事实基础是有派出所和法院的处理资料为证的。不仅是房屋,连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申请再审人之父都赠与了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之父的这一行为足以补强其所立遗嘱的真实意思。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为依据作出反对解释,属于理解错误,因为该条规定并不当然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后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就必然无效的结论,二审法院作出的所谓“反对解释”是在滥用自由裁量权。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适用法律错

8、误。 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认定申请再审人之父所立遗嘱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立遗嘱人是否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强调形式,且该条法律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不能作相反解释,作相反解释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综上所述,本案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特申请再审,恳请再审法院依法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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