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电子版(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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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电子版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名服务人员。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

2、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_支付酬金,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

3、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利进行填写。例如:“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

4、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象设备;(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

5、,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_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

6、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电子版(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

7、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

8、份。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

9、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

10、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11、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

12、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电子版(三)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

13、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

14、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

15、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获取本工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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