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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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九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二) 二、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1.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这是对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一些原则要求。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安全评价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提出的综合性意见。 安全认证,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申请,由有关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达到一定的要求进行的证明,并发给其证书或者标志。安全检验、检

2、测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施、设备的质量性能或者某些物质的成份、含量等指标、参数所进行的验证、测量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一些法律、法规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安全评价报告。该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3、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服务性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过去,这些工作有不少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承担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介机构在这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已经成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甚至是其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审批、决策的重要

4、依据。 因此,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是一种技术上有监督,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还应当继续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为了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真正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必须对这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由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事关重大,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因此,保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

5、应的资质条件。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合格的检验、检测设备、器材;具有严格、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等等。不能想象,一个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能够提出客观、真实、公正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 实践中,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进行所谓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这方面也有不少血的教训。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

6、具备的条件,例如,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有一定的设备、器材和仪器,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规则等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否则,不得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为了规范承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明确、强化其责任。因此,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实践中,一些承

7、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负责任,随意出具有关证明和报告,有的甚至和委托单位勾结,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证明和报告。这些行为干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影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威胁。 因此,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保证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的证明不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并因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撤销其相应的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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