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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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 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第6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 第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 186 号。代表人丁晓杰,该公司总经 理。委托代理人曹录荣,男,1965 年1月7 日出生。委托代 理人张忠义,男,1984 年3月4 日出生。被告郴州宾馆,住 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 7 号。法定代表人雷荣,该宾馆 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 告中国信达资

2、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 信达湖南公司)因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于 2011 年 5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湖南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录荣、张忠义,被告郴州宾馆的委托代理 人李群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达湖 南公司诉称,被告郴州宾馆 2001 年起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 发生以下金融贷款业务:(1)2001 年2月21 日借款 200 万元, 期限60个月,年利率为 6.633,用于技术改造。截止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尚欠贷款本金 200 万元,利

3、息 1,569,570.58 元; (2)2001 年3月30 日借款300 万元,期限为 60个月,年利率 为 6.633 ,用于技术改造。截止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尚 欠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357,433.27 元;(3)2001年3月 30日又借款9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 6.633, 用于技术改造。截止于 2011年3 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 900 万元,利息 8,011,387.49元;(4)2001 年8月13日借款275 万元,期限为 60 个月,年利率为 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 月20 日,尚欠贷款本金 275 万元,

4、利息 2,313,553.87 元;(5)2001 年11月5日借款200 万元,期限为 60 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截止于2011年 3 月 20 日,尚欠贷款本金 200 万元,利息 1,433,881.65 元; (6)2001 年11月28 日借款200 万元,期限为 60个月,年利 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到期后归还本金 235,058.00 元。截止于2011年3月20 日,尚欠贷款本金 l,764,94200 元,利息1,276,689.75 元。(7)2002年12月25日借款250万 元,期限为 6 个月,年利率为 5.04,用于转贷。被告将郴 房全字

5、第2437号、郴房全字第10629 号房产抵押给中国银 行郴州分行,对上述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郴房 2003 他字第0019号他项权证。截止 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 款本金 250 万元,利息 1,969,633.02 元;(8)2003 年 9 月 30 日借款 31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年利率为 5.31,用于 借新还旧。截止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310 万元, 利息2,245,577.51 元;(9)2003年9月30日又借款400万元, 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5.31,用于借新还旧。截止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尚欠贷款本金 400 万元,利息

6、 2,898,692.67 元; (10)2003 年9月30日还借款 580 万元,期限 12 个月,年利 率为5.31,用于借新还旧。截止于 2011年3月20日,尚 欠贷款本金 580 万元,利息 4,203,106.83 元;(11)2001年 2 月 21 日被告将郴房全字第 2437 号、郴房全字第 10629 号房 产抵押给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并办理了郴房 2001 他字第 140 号、郴房2001 他字第294号、郴房2001他字第295 号他项 权证,用于对2001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之间所 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12)2003 年9月30日,被告 与中

7、国银行郴州分行签订郴中银抵合字(2003)023 号最高额 抵押合同,被告将贵宾楼在建工程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郴 州分行,并办理了郴房在建2003 抵字第1922 号在建工程 贷款抵押登记备案监证书,用于对 2003 年6月30日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与此同 时,双方又签订关于确认贷款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协议, 抵押人在房屋竣工手续办理完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并在办好理房屋所有权证 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重新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13)2003 年9月30 日,被告与中国银行郴州分 行签订郴中银抵合字(2003)024 号抵押合同,被告将地号 为 1

8、-62-l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并办 理了郴他项(2003)字第39 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用于 对 2001 年 2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所签订的贷款 合同进行抵押担保。上述抵押获得了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郴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2004 年6月25 日,原 告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中国银 行郴州分行享有的对被告的上述债权。受让债权时依法履行 了通知义务,原告已经依法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原 告受让债权后,多次与被告协商债务问题,但被告仅归还贷 款本金235,058.00 元。截止2011年3月20日,被告拖欠贷

9、款本金 35,914,942.00 元,贷款利息 28,279,526.64 元,贷款 本息合计 64,194,468.64 元。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 64,194,468.64 元,其 中贷款本金35,914,942.00 元,截止2011年3月20日的贷款 利息28,279,526.64 元(2011年3月20日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计算);2、确认郴中银抵合字(2001)1 号抵押合同、 郴中银抵合字(2002)24 号抵押合同、郴中银抵合字(2003)02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郴中银抵合字(2003)024 号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抵押

10、物有优先受偿权;3判 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用。被告郴州宾馆答辩称: 1、对原告诉请贷款本金 35,914,942 元的事实予以认可;2、 对原告诉请的利息28,279,526.64 元不予认可,因为原告不是 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金融机构,是国家授权不良资产的处 置机构,不能继续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收取利息;3 原告应该以其从贷款人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取得债权的对价 价款为依据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原告应该向法院提供收购该 不良资产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收购价格。原告不能把已经深 陷困境且已被中国银行谅解并减免的债务又作为其获取巨 额利益的契机来向答辩人主张上述所谓的债权。4、答辩人 愿意在上

11、述合理对价债权范围内尽力履行还款义务,愿意在 2800 万还款范围内以债转股的方式偿还全部债务。请求公正 审理,并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请。原告信达湖南公司于举证期 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材料一、 2004 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中国银行郴州 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欲证明原告受让了中国银行郴州 分行对被告的债权。证据材料二、2004 年 8 月 9 日债权转让 及催收通知,欲证明郴州宾馆确认了其所欠债务。证据材料 三、2005 年2月 8日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欲证明原告 2005 年2月8 日通过湖南日报向债务人、抵押人主张权利。证据 材料四、2005 年8月2日

12、郴州宾馆关于中国银行可疑类贷 款有关情况的复函,欲证明被告郴州宾馆承认所欠债务。 证据材料五、2007 年2月1 日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欲证 明 2007 年 2 月 1 日向被告郴州宾馆主张权利。证据材料六、 2008 年3月20 日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欲证明2008 年3 月 20 日向被告郴州宾馆主张权利。证据材料七、 2008 年 12 月 8 日债权催收公告,欲证明原告 2008 年 12 月 8 日通过湖 南日报向被告郴州宾馆主张权利。证据材料八、2009 年3 月 10 日郴州宾馆关于清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报 告,欲证明 2009 年3 月10日被告郴州宾馆承认债务,

13、并 同意清偿。证据材料九、2010 年 11月 9 日债权催收公告, 欲证明原告2010 年11月9日通过湖南日报向被告郴州宾馆 主张权利。证据材料十、2001 年 2月21日借款合同及借款 凭证,欲证明2001 年2月21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 州分行贷款 200 万元。证据材料十一、2001 年3 月30 日人 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2001 年3月30 日 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 300 万元。证据材料 十二、2001 年3 月30 日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欲证明2001 年3月30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 贷款900万元。证据材料十三、

14、2001 年8月13日人民币中 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2001 年8月13 日被告郴 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 275 万元。证据材料十四、 2001 年11月5日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 明 2001 年 11 月 5 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 200 万元。证据材料十五、2001 年11月28日人民币中长期 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 2001年11月28日被告郴州 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 200万元。证据材料十六、2002 年 12 月 25 日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 2002 年12月25 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 2

15、50 万元。证据材料十七、2002 年12 月25 日抵押合同,欲 证明2002 年12月25日被告郴州宾馆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 签订抵押合同。证据材料十八、郴房2003他字第0019 号他 项权证,欲证明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证据 材料十九、2003 年9 月30日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欲证明2003 年9月30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 贷款310万元。证据材料二十、2003 年9月30日人民币借 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证明2003 年9月30日被告郴州宾馆 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 400 万元。证据材料二十一、2003 年 9 月 30 日人民币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欲

16、证明 2003 年 9 月 30 日被告郴州宾馆向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款 580 万元。 证据材料二十二、2001 年2 月21日抵押合同,欲证明被告 郴州宾馆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 2001 年2 月21 日签订抵押合 同。证据材料二十三、郴房2001 他字第140号、第294号、 第 295 号他项权证,欲证明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 有效。证据材料二十四、2003 年 9 月 30 日最高额抵押合同, 欲证明被告郴州宾馆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 2003 年9月30 日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证据材料二十五、2003 年9 月23日 关于确认贷款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协议,欲证明被告郴州 宾馆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约定房屋竣工后手续需及时办理 房产权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证据材料二十六、2003 年 10 月 23 日在建工程贷款抵押登记备案监证书,欲证明办理 了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证据材料二十七、2003 年9 月 30日抵押合同,欲证明2003 年9月30日被告郴州宾馆与中 国银行郴州分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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