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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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 前 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浙江省消防条例及相关国家技术标准,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规范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检测评定行为,统一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要求、方法和判定规则,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由浙江省消防协会组织编写。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 录前 言21. 适用范围42. 编制依据及相关标准43. 术语和定义54. 总则65. 消防供配电设施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7. 消防供水268. 消火栓、消防炮309. 自动

2、喷水灭火系统34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4211. 水喷雾灭火系统4612. 细水雾灭火系统4813. 泡沫灭火系统5114. 气体灭火系统581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6416. 机械排烟系统65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718. 消防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6919. 消防专用电话7121. 消防电梯8322. 结果判定84参考文献86附录1 常用检测设备一览表88(按GA1157-201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配备)88附录2 泡沫混合比检测方法89附录3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90附录4 送风(排烟)口风量测量方法92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安

3、装质量、系统功能的现场检测评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施现场检测评定。2. 编制依据及相关标准2.1.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浙江省消防条例2.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94

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19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93-19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199

5、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88-2012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1157-201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配备3. 术语和定义3.1. 建筑消防设施

6、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3.2. 竣工检测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备案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测。3.3. 年度检测建筑的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的全面检测。3.4. 其他检测其他根据需要,受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测。3.5. 检测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

7、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3.6. 子项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3.7. 单项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等。3.8. 综合评定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测结果作出的检测结论。4. 总则4.1. 一般要求4.1.1.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4.1.2.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及身份证标识,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

8、正确。4.1.3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无泄漏现象。4.2.检测要求4.2.1.检测前受检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交与受检工程相关的下列(但不限于)资料:1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2消防工程竣工图纸6设计变更资料(若有)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消防设施档案表(附录)4系统试压、冲洗记录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5系统调试、测量记录4.2.2.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现场检测人员应不少于2名。4.2.3.实施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检查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等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证书及其有效期。4.2.4.现场检测包括现场核查、功能测试、数据测量。4.2.5.检测

9、完毕后,应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状态。4.2.6.检测人员应逐项记录现场检测的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测记录表,做到客观、真实、完整。4.2.7.考虑到消防设施相关组件的使用要求和检测仪器性能,检测时应做好检测环境要素的记录,如: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4.2.8.检测人员应遵循本规程制定科学的抽样计划,抽样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4.2.8.1.现场抽检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4.2.8.2.子项内容属于组件性能和涉及位置、间距等安装质量方面的,检测时应涵盖。4.2.9.对局部装修、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4.2.9.1.属于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消防设施必须检

10、测;4.2.9.2.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消控室、水泵房等公共设施,子项涉及的系统功能必须检测;4.2.9.3.有完整防火、防烟分隔的非使用区域,其消防设施可不在检测范围内,有联动控制或相关联的部分除外。5. 消防供配电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消防供电末端切换装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全检;防烟与排烟风机房按总数不少于 30%抽检,且不得少于 3 个,少于3 个的全检;5.1.2.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标志: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检,抽检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少于3 处的全检;综合配电用房、消防设

11、备用房全检。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备电源全检。5.2. 消防配电5.2.1.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现场核查:查看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断掉非消防电源,查看消防用电设备主电源是否正常工作。5.2.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现场核查:查看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设施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自动切换装置。5.2.3.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现场核查:查看消防配电设备、线路是否有明显标志。5.2.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

12、导管或 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并采取防火措施。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明敷。现场核查:查看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方式、保护和燃烧性能证明文件。5.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现场核查: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单独的供电回路,切断非消防电源,查看控制器主电源是否正常工作。5.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

13、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现场核查: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类型及火灾报警控制器单独的供电回路。功能测试:核对配电箱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并进行试验:(1) 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查看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2) 手动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查看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运行情况。(3)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5.2.7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现场核查: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装置是否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5.2.8. 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现场核查: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标志,查看电源线是否用插头连接及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5.2.9.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应符合要求。功能测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试验:(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 5s 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 5s 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数据测量:用秒表测试消防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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