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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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深圳市建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有关深圳市建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单位全称): 代理人(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双方就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方案投资: 二、招标代理业务效劳类别 a类:工程勘察招标代理; b类:工程设计招标代理; c类:工程监理招标代理; d类: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 e类:工程施工分包招标代理; f类: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招标代理; g类:建筑材料或

2、设备招标代理。 h类:工程标底编制; i类:其它类。 三、招标代理效劳范围和内容 1效劳范围: 2效劳内容: 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 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协调合同的签订 其它:。 四、合同酬金 1本次招标代理效劳酬金为(大写):元;¥:元。招标代理效劳合同酬金计算方法: (1)按深圳市有关文件执行; (2)双方约定:。 2本合同酬金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费用(如交易中心效劳费、评标专家费、评标专家交通费、标底审查费、广告费等) 3出售招标文件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出售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归代理

3、人所有。 4招标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通用条件; 5其他文件。 六、代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效劳。 七、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币种、方式、期限向代理人支付酬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八、代理人在履行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委托人不得对代理人提出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标准等的要求,否那么代理人有权回绝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

4、盖章):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 : :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1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件: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招标代理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立工程招标代理的条件。 2专用条件:指委托人与代理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招标代理的详细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对通用条件做出的补充、修改或详

5、细规定的条件。 3“委托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委托建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代理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建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第三人”指除委托人和代理人以外与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如投标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等)。 6合同酬金:指委托人依据合同应向代理人支付的费用总额。 7招标代理期限:指委托人、代理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天数。 8图纸:指委托人提供应代理人满足于本工程

6、招标需要的图纸(包括计算书、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9书面形式:指合同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包括电传、 、电子邮件或手写、打英复印的各种通知书、任命书、委托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者合同期限顺延等其他要求。 11违约责任:指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合同文件和解释顺序 1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本合同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

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其他文件。 第三条图纸: 1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代理人提供图纸。委托人在合同中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委托人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代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 2代理人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 第四条建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有关工程标底的计价方法和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五条建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二、代理人的义务 第

8、六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方案、招标文件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第八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招标内容。对招标中各项计算数据、技术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代理人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应严格保密,不得承受与本工程有关的投标咨询。 第十条对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代理人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效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效劳包括正常效劳、附

9、加效劳和额外效劳。 1“正常效劳”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2“附加效劳”是指在“正常效劳”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效劳。 3“额外效劳”是指不属于“正常效劳”和“附加效劳”,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十二条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代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尽可能向代理人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酬金;如因非代理人直接原因造成招标失败的,委托人应支付代理人已完工作的效

10、劳费用,详细费用由专用条款约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方案立项、规划许可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委托人应对代理人完成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清单、标底、答疑纪要等)进展确认。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保持与代理人联系,代表委托人负责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第十九条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授予代理人以下权利: 1代理人在

11、招标代理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问题进展核对或查询。 3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对工程现场踏勘的权利和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合同的订立。 4代理人有权阐述对工程投资方案、质量与工期要求等详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代理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额、期限和方式获得酬金。 6代理人对招标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在本工程中使用和复制的权利。 7代理人有权回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要求。 8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以下权利: 1委

12、托人有权向代理人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不按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招标代理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审阅代理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并可以提出不违反任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 5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视代理人工作,并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业务工作总结。 6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的责任期即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代理人

13、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应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限和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代理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展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四条代理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理

14、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主观干预,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代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效劳,完成建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那么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代理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效劳,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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