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销售合同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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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销售合同模板甲方(买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卖方):住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买卖标的:1、名称:2、品种:3、规格:4、价格:第二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个月。第三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1、生产国:2、制造厂商:第四条、包装:应当能达到防压坏、防潮的基本要求,或符合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第五条、付款条件:离岸价条款:1、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_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

2、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_货,以便买方订舱。2、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_天,按照第_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_。第六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_,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第七条、装运条件:1、海运:_洁净已装船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2、航空邮包:_

3、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3、发票_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_份的装箱单。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_份。第八条、目的港及收货人:_。第九条、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天。第十条、装运唛头: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第十一条、_:1、装运后由买方自理。2、由卖方投保_。第十二条、索赔:第十三条、不可抗力:第十四条、延迟交货和罚款:第十五条、_: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4、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_委员会,根据该会的_程序进行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_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第十六条、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_份,双方各持_份为据,具有同等的效力。甲方(签字):签订地点:_年_月_日乙方(签字):签订地点:_年_月_日国际销售合同模板(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ICC一般销售条款(B)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

5、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

6、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货物特征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

7、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A_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第5条支付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

8、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

9、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

10、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所有权的估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

11、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如果双方在A_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

12、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国际销售合同模板(三)制造商:_地址:_ 邮码:_ 电话:_代理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同意将下列产品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市(区)。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

13、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

14、造商负担。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当竞争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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