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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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健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有关部委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要求,省政府、苏州市政府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办法,以及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结合昆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2、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 “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的诚信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推进。

3、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奖惩并重。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重视信用市场的培育,加大推进信用奖惩的运用,将奖惩执行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联动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

4、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选择重点领域开展示范试点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实现覆盖全市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奖惩应用;建立起联合奖惩发起、响应、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协同监管、信用分类管理、“红黑名单” 应用、信用异议申诉与修复等机制,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要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各部门行政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

5、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奖惩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构建完成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以信息应用为核心的信用联动奖惩格局,信用全面嵌入到行政管理过程之中,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二、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一)建立健全诚信典型 “红名单” 认定机制。完善诚信典型 “红名单” 制度,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市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联合激励备忘录和江苏省诚实守信红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559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 的原则,依法依规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诚实守信“红名单” ,市信用办联合各激励牵头部门,通过昆山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6、务平台将 “红名单” 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列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 “红名单” 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守信联合激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二)建立健全严重失信 “黑名单” 认定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完善认定制度,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8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

7、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 “黑名单” ,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

8、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三)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主体等级认定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有关部委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9、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7273号),明确联合惩戒主体认定办法;依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认定监管领域内一般、较重、严重失信行为,并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条线有明确要求的,应根据相关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报市信用办备案,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联合奖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四)完善联合奖惩主体的动态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更新和调整联合奖惩主体的行为信息、等级信息等,及时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联合奖惩合作单位之间信息实时共享。失信行政相对人依法整改后,要依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10、务平台,各联合奖惩合作单位应及时调整奖惩措施。完善红黑名单 “退出” 机制。对联合激励对象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反馈,退出 “红名单” ,并停止其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惩戒对象,退出 “黑名单” ,列入信用重点监测对象,有效期由认定部门规定。相关主体退出 “红黑名单” 后,认定部门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培育、宣传和推介诚信典型。组织开展诚信典型模范、城市示范街创建活动,在 “中国昆山” “诚信昆山”

11、 网站开设专栏,公开诚信典型和优良信用信息。通过我市 “一报两台一网” 等主流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媒介,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等诚信典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 “诚信故事” 。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向社会重点推介诚实守信 “红名单” 和信用管理示范、贯标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

12、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开展评先评优过程中,要将信用记录作为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主体。(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 “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绿色通道” 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探索推进 “容缺受理” “告知承诺” 等制度,加快办理进度。(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部门、单位在行政及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评优评先,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

13、资配套政策、进出口政策、金融授信、电信移动业务等各类优惠政策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优先考虑守信市场主体,或给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动使用信用评级报告,鼓励依法依规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在提供图书馆借书免押金、公共交通、科博文艺场馆、园林等服务方面的应用。(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在本领域内和其他领域的信用状况,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

14、中进行标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拓展 “政银税” 合作,税务部门联合银监部门、金融机构,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和信贷产品,降低办税和融资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面向诚信示范企业和个人开发应用 “信易贷” “信易债” “税源贷” “税易贷” “税贷通” 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诚信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支持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对诚信

15、市场主体给予绿色信贷、降低保险费率、免抵押金、放开反担保条件等便利。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通过 “中国昆山” “诚信昆山” 网站,依法公开曝光严重失信 “黑名单” 信息。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

16、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 “诚信昆山” “中国昆山” 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采购、赊销等活动中,拒绝或减少与严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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