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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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给大家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们每年必须进行的一项法制宣传内容之一,从我到咱们近海街,也已经是6年了,即使我们一直在宣传,一直在贯彻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村里在依此处理问题时,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老百姓对一些法条的认识也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的情况。在这次讲座之前,我向村里征求过意见,希望我在这次课上给大家讲点什么方面的内容,反馈的情况是希望再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讲一下,根据大家的需求,我今天就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系统地逐条地给大家讲一下。我

2、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进行讲解:一是总则。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的指导原则,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承包制度等等。二是家庭承包。也就是如何进行家庭承包,有哪些原则、程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力、义务等家庭承包的规范。三是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就是说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方式。四是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发生了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纠纷怎样解决,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向大家讲一下总则部分。我们先要明确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章多少条。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

3、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行。共有五章64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主要阐述了颁布这个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承包制度。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呢?就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按照咱们老百姓的说法,制定这部法律,就是给农民的“定心丸”。虽然本法出台以前国家、省、州、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增人不増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等等。但是,政策执行起来强性太大,损害农民自身利益的也比比皆是,就拿我们珲春来

4、说,94年曾出台了一个政策,承包人死亡三年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嫁出去的妇女收回承包地等等,它的依据是“大稳定,小调整”。但却违反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个大的承包原则。所以,农民的心理不托底,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没地方去告,法院不受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的随意很大,想调就调,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对土地的投入越来越少,说不上哪天把地就收回去了。可以说,94年珲春出台的那个政策,给我们现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留下了许多矛盾纠纷隐患。因此,立法的目的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什么呢?就是农民集体

5、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准买卖。现在有的农民认为,只要我承包了土地、这地就是我自己的了。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 。现在每个农民家里都有三个本: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上的土地允许你使用,没有所有权,承包的土地只有生产经营权。而房屋呢,是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究竟谁具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样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

6、织成员,这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也引起了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有的说村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有土地承包权?要地者说,我搬到了这个村、户口也迁来了,什么行路款、卫生费都交齐了、尽了村民义务,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享有土地承包权。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村民委员会、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什么是村民?相互之间有什么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其成员在这个共同体中享有平等的经济利益权、劳动权、分配权。成员共同创造的财富(固定资产、生产资料、开垦的土地)都属于这个共同体,也就是生产资料共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呢?是村民自治组织、也就是自我管理自我

7、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它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说,村民委员会不等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不等于全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呢?是原生产队沿革下来的村民小组。也许有人明里不说,心里却在说,你净胡说八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委会。如果谁抱有这种观点我认为是不对的,我这么说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发包主体的阐述中是这样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

8、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如果你认为村委会就是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大家都知道,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平等的,承包的土地面积都应该是一致,为什么一个村内每户的家庭承包面积却不同呢?原因就是他们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有的人少地多,平均承包的土地面积就多,有的人多地少、承包的面积相对就少。有的组每人平均0.5公顷、有的0.4公顷、有的0.3公顷不等。从珲春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上看,一切都由村委会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就是“组由村管”的管理模式,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是哪个组的还是哪个组,而不是村委会的。既然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了,那么

9、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难理解了。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农村土地承包权。那么,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加强户籍管理,避免出现“户在人不在”的现象。户籍随着房子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其他村购房落户,他只能算是新居住地的村民,而不适这个村某个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这种情况也要分别对待和确认。一是这个人落户时,是否经过这个村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组员或户代表同意吸收为本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给予确认,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才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我以前上山下乡的时候也当过生产队长:购房

10、迁入是没有土地承包权的,特别是环城村,外来建房落户的很多,如果都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都要地,你给得起吗?现在土地部门加强了管理力度,外来户是不给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买卖房产也是( )。前几天新的村组织有个80岁的老曲头跟我说,他们组有一个外来户,每天代组里要地,说是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了应该给地,老百姓不认可,说我们小组没开会讨论让他加入我们队。就是买房子落的户。我们凭什么给地,我们组的东西(资产)他出过力、出过钱吗?谁说应该给,就让他来分好了,反正我们不给。如果有这样的案例,一定要慎重,一是查看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看其是否讨论通过了这户是否接纳为本集

11、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看参会人员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名同意。三是村里修路、卫生、供电等外来户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只能证明他交纳了必须的生活费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尽了村民义务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入股。所以,我们在调解此类矛盾纠纷时,即要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会议记录,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和调解。总的一条,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平等的权利、土地资源的保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等条款。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12、和指导部门是谁呢?就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包合同的管理是我们街道经营管理站来负责。下面要讲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章:家庭承包。共32条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农村家庭,确切地说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最基

13、本的成员单位,在生产队当时挣工分时,虽然各挣各的工分,但年终决算分配是以家庭来核算分配的。所以,土地承包经营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那么,谁是发包方呢,是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在珲春第二轮发包时,全部实行了“组由村管”,也就是村委会发包的,但土地性质没有变,仍属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民小组),第一轮发包都是各个生产队也就是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权利一共有四项,一是发包的权利;二是监督承包方是否履行承包合同约定;三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主张你的权利就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发包方还要

14、承担五个方面的义务。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我们确立了发包方的义务,那么发包方又有哪些权利呢?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

15、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合同和承包年限在这里就不讲了,大家都知道。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

16、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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