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10452813 上传时间:2022-08-04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 2: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和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 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表)中 HS 商品编码前四位为 4412 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等。第三条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质量管理、自检自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采取不

3、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第五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管理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 具日常检验检疫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 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临沂局技术中心作为省局技术中心的延伸,可在其统一管理下承担部分检测工作。第二章 备案登记第七条 出口木制品及

4、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八条 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 51 号局长令)及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鲁检检2005197 号)实施分类管理。第九条 各分支局在对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时,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应结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情况, 结合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开展的出口生产企业检疫监管分类情 况,按照分类管理条件综合评定后将出口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类。综合评定时 未包含

5、的分类管理条件的内容,应当进行考核。第十条 对新增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检验监管分类及检疫监管分类,各分支局应当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第十一条 受理报检各分支局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时,应要求出口生产企业除按照出 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 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正本)、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 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见附表 1)。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无要求的,应提供其产品质 量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第十二条 批次管理(一)出口生产企业报检时,应在厂检结果单上规范填写出口产品批次号,并应在出

6、口货物外包装上标注出口产品批次号。(二)出口产品以一个报检批为一个批次,是指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一 HS编码的产品。同一出口产品批次可以含有不同货号和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三)出口产品批次编号规则为:实行 13位数编制,前7位数为各分支局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编号(每个企业编号唯一);第 8-9位数为年代号;第10-13位数为年度内出口产品批次顺序号。如 3714001080001代表菏泽局 001号生产企业 08年出口的第 1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各分支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出口木产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在风险 分析的基础上,统一实施“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出口产

7、品抽批检验+生产企业日常 监管”和“分级分类”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第十四条 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根据出口生产企业产品加工工艺、是否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输入国家或地区有 无技术法规和标准、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综合分析,确定出口产品风险等级,一般 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一)高风险产品使用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或者含有可能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 分的物料;或者使用有色漆、染料等涂料;或者仅经晾晒或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产品,以及出口敏感国家/地区的产品。(二)中风险产品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 使用无色清漆,并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

8、防疫处理的产品。(三)低风险产品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检测项目的物 料,不使用任何涂料,并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产 品。第十五条 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一)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供应商评定备案制度,对所用原辅材料应 建立登记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供货商、品名、规格、数重量、进货检验、使 用情况等。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等主要原辅材 料,应提供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供应商进行验证, 当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或其供应商发生变化时,应监督出口生产

9、企业及时到 CNAS 认可实验室进行安全项目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各分支局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检验检疫系统外 CNAS 认可实 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应抽封样送省局技术中心进行符合性验证,抽测验证比 例为 3%-5%。(四)各分支局对经抽测验证不符合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以省局技术中心 检测结果为准。对发现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应责令出口生产企业取消其 委托检测资格。(五)各分支局为便于企业出口放行,可结合生产企业所用原辅材料有关情 况,在出口报检前进行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工作。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抽批检验(一)各分支局依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

10、阻 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表 2)要求,对不同检验监管类别的出口生产 企业,根据其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报检批次的不同比例进行抽批检验。(二)对一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 5-10%;对二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 15-30%;对三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 40-60%,必要时批批检验。(三)抽批检验时,重点检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增加涉及 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在生产 加工过程中未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提供所用原辅材料质 量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原辅材料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 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11、。(四)需出具品质检验证书的,应实施批批检验。(五)各分支局对实施抽批检验的,应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 品及木制家具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胶合板原始检验 检疫记录(见附表 3、附表 4)。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一)各分支局对不同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日常监督 管理。对一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二次;对二类、三类企业一年不少于四次。(二)各分支局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应与抽批检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 具备案登记年度审查相结合。在年度的日常监督管理时,应覆盖出口木制品及 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的主要内容。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山 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见附表 5),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一并留存。(三)各分支局在实施日常检验检疫监管时,应与分类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相结合。第十八条 实验室检测(一)省局技术中心、临沂局技术中心应加强实验室建设,及时收集国内外相 关技术法规、标准,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完成检测工作,公正、准确出具检测报 告。(二)各分支局应主动与技术中心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 具的质量安全情况。(三)技术中心应于每季度末的次月 5日前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季度检测 情况分析及统计表(见附表 6)报省局检鉴处。第十九条 质量分析各分支局应做好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分析工作

13、,按照省局大宗及 重点商品质量分析有关规定,按时将上半年、全年质量分析报省局检鉴处。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一)各分支局应建立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 管理体系或制度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备案登记及分类管理情况、出口产品 风险分析情况、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及其供货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主要原 辅材料安全项目抽查验证情况等。(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企业重大变化、日常监管 内容、原辅材料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及时更新、补充进企业档案,保持连续 性和可追溯性等。第二十一条 检疫监管各分支局除按本实施细则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外,还应按

14、国 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 动函200869 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检疫监管。第五章 质量追溯与处理第二十二条 出口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诚信、守法经营,建立 健全从原辅材料进厂到生产过程、成品出厂等各环节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管理 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出口产品质量。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口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各主要环节的质 量追溯制度。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要追溯到问 题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要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对因产品质量 问题遭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的出口产品,要分析原因、制定措

15、施、自我验证、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分支局 应立即展开调查,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报告有关情况。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尚未 造成严重影响的,各分支局应暂停其报检出口,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在分析原因,自我纠正之后,提交正式的整改报告,经分支局实地验证整改有效后,出口生产企业方可恢复报检出口;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吊销其备案登记证书。规格2010年 3月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真题试卷详细信息一、单选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 分。以下各小题以给出的4 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要求)1、 常用来作为平均收益率的无偏估计的指标是( 。AB. 算术平均收益率C. 时间加权收益率D. 几何平均收益率尺寸和翘曲度标抽样数(张)准答案: b解析:算术平均收益率是对平均收益率的一个无偏估计,常用于对将来收益率的估计。2、 基金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A. 50%B33%C25%D10%合格判定数标准答案:不合格数解析: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