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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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 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 利的性质。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 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一一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从各 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 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 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因 此,环

2、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 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 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 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 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 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 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 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 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

3、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 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 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 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 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学者们也对这 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 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 “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另有学者从环境利益的保护角度出发,将日 照权、眺望权嫌烟权等生活环境中

4、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私权性质较强 的权利称为环境私权;而将清 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享有自然权、历史性 环境权等“公共性”、“公益性”较高,支配“公共的空间意识”,公权性 质较强的权利,称之为环境公权。实际上,这里的“私权”与“公权”和传 统法律上的公权与私权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2)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 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 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 要民主程序。“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在立法中也得到了 明确的承认,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 9

5、条规定:“公民有权 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 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环境质量法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环境状况 知情权在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权交易、环境标准等 多项制度中也有所反映。环境状况知情权主要是由法定程序来加以保障的一项权利。有关获得环 境信息的程序立法在此就尤为重要,国民如何获得信息,获得何种信息,对 于获得的信息的反馈有无途径等等。从另一方面看,环境状况知情权是对政 府环境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它要求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对 于不履行职责者,将产生法律后果,在此意义上,环境状况知情权又是监督 权的一种表现。现行立法除

6、了少数国家对环境状况知情权有比较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以 外,专门对其程序的规定较为少见。这可能与环境状况知情权中所包含的应 该知道的必须是具体的信息有关。从国家权力设置的角度,也有对环境管理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的规定,但在本质上与规定国民的环境状况知情权还是有 立法思想上的差别的。从国家权力的角度立法与从国民权利角度的立法所反 应的是法律本位的不同,也反应出国家对于国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认识的 不同。(3)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权中所包含的环境侵害请求权,是公民的环 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 机关的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具体为对行政行为的司

7、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请求权等。实际上,也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作法律 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分类,按照这种分类,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宪法权利、行政 法权利、民法权利、诉讼法权利等。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根据环境权主体的不同,可将环境权分为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 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等。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公民环境权。我国环境法学界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 保护环境的义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公民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从现代法制国家的若干特征来看,各国均 以宪法或者法律的形式表明对

8、公民环境权的确认,而且按照权利法定原则,为了 确保国民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将公民环境权设定为一项法律权利也是可能的。2、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3、公民环境权的对象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也包括整体环境, 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舒适优4、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日本列 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等。5、公民的环境权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6、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 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权利。三、公民环

9、境权的具体内容1、日照权。人口膨胀,高楼林立,日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能源危 机的冲击使人们转而寻找新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 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承认。2、通风权。3、安宁权。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4、清洁空气权。目的是为了使居民不受危险空气的侵害。5、清洁水权。水污染急剧上升,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危害。6、风景权。公园、风景胜地、人文遗迹等具有为人们在生理上、精神上提 供利益的效能人们通过对其的观赏而达到生理和精神上的满足。四、土地资源权(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0、。它区别于其他物权和债券的特征如下:(1)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2)土地所有权的单一性,又称独立性。按照自己意愿,不依赖于别人的 许诺。(3)土地所有权的法定有限性。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2、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土地的权利, 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3、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劳动群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自己土地的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二)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对不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2、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特别设定的一种土地权。(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物权,它即具有派生性,又具有独立性。(3)土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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