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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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摄影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摄影服务 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摄影服务业健康发展,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摄影服务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摄影服务业是指依法从事人像、广告、婚礼摄 影与摄像服务以及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等经营活动的行 业。本办法所称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 影楼、摄影工作室、广告摄影机构、婚礼摄影服务机构、彩扩 店、快印店、影像制作公司、数码影像工作室、影视化妆工作 室以及摄影服务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性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摄影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 务主管部门负

2、责本行政区域内摄影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管理工作。第四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和安全卫生的 经营场所。摄影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摄影服务业活 动的职业资格、技术资质,持证上岗。摄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应具备相应资格。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第五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 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 的选择。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与

3、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 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责任和处理方法、 违约责任等内容。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和收费票据。第六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对提供的服饰、道具、场景、 服务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摄影服务中为消费 者提供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卫生、安全和质量要 求。外景拍摄应保障消费者安全。第七条 摄影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材料、产品应符合国家 有关环保标准;摄影服务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质的废物,应当 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减少废药废 物排放量。第八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消费 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得遗失和外

4、泄。未经消费者 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第九条 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摄影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 效果;(二)虚假广告宣传;(三)价格欺诈;(四)合同违约;(五)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第十条 鼓励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开展技术和服务创新,发 展社区便民摄影和农村摄影服务。第十一条 支持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第十二条 鼓励成立摄影服务行业组织(协会)。摄影服 务行业组织应积极为摄影服务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加强行业引 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与分析,经营者信息 备案等工作。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摄影服 务业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 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 依法处罚。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 本办法,结合当地摄影服务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 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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