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的评审有关的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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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何申请进入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答:根据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66号)的相关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 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 并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 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财政部门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 请进行审核选聘。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我市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 即申请人,需要下载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附件1承诺书(样本)、附件2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 表(样本)、附件3个人简历(样本),签署承诺

2、书,如实填报申请表 及个人简历,然后向市财政局提交承诺书、申请表、个人简历、学历学 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 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财政局在“XX省政政府采购平 台”生成申请人账号,申请人通过申请账号成功的短信提示登录平台, 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申请后由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 入专家库成功。2. 申请进入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 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与申请

3、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 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 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 件可以适当放

4、宽。3. 作为外地评审专家,被XX市政府采购项目抽取为项目评审专家,请问,这种情况下对于专家自驾车辆参加外地评标活动产生的交通费用,有补贴吗?如果有补贴,那具体的补贴标准是多少?答:有,参照市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具体由采购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异地评审专家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采购单 位。4. 请问,评标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抽取合法吗?答:不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必须从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库中抽取。5. 政府采购专家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一年有几次报考机会?报名条件是怎么样的?有没有报名费?有没有学习资料

5、?答: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 申请,具体申请条件详见XX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规定。6.专家评审办法中要求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哪些条件?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满足“具有同等条件”?答:同等专业水平指国家承认的,跟职称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资格 证件。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满足相关条件。7.评审专家如何添加回避单位?添加后需要重新审核吗?答:评审专家可以在登录账户后修改专家信息,添加回避单位,添 加后需进行审核。&专家参加评审时,如果采购人是下属单位,请问,需要回避吗?答:不需要,下属单位不在评审专

6、家回避范畴里。9. 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耳圏区项目评审吗?答:不可以,只要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就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不论是本区域还是非本区域。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 动。10.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当评审专家吗?答:财政部门的“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只要具备相关 的专业能力,可以当。11.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一名专家做采购人代表吗?答:可以。但是,采购人委派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12. 甲受贿、乙74岁身体健康、丙民企老总 准能申请评审专家?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7、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 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 行为记录。因此,丙有资格申请评审专家,甲前三年内不良行为记录、 乙超过70周岁,均没有资格申请。13. 刚好70周岁有资格申请担任评审专家吗?答:不可以。限定的不满70周岁”,这里的不满不包括本数。14. 评审专家任职A公司,A的母公司投标,专家需要回避吗?答:应该回避,评审专家与投标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到公平公正。15.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供应商需要回避吗?答:供应商不需要回避。政府采购中的应当履行回避义务的是采购

8、人员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的评审专家,而非供应商。16. 专家任职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来投标,该专家需回避吗?答:不需要回避,该专家属于A供应商的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出资金额占该公司总资本50%及以上的出资人才叫控股股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 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9、;(四)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 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17. 同一单位工作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吗?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但一些省(市、区)的规 范性文件时,有的进行一定的限制。18. 夫妻同时被抽中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需要回避吗?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19. 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20.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怎么处理?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0、七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 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评标过程中被发现的,因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 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 补足后继续评标。评标报告已签署或已发中标公告后才发现应回避而未 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原评标报告作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重新

11、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编制评标报告、重新发布中标 公告。21. 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答:评审报告上签字是专家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 同意评审报告。22. 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答:不能。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

12、国家有关强制 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3. 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答:看缺项程度。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 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 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24. 3个有效投标人1家实质性条款不响应,还能继续评审吗?答:不能继续评审,应作废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 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

13、招标文 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25. 评审专家评标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材料,怎么处理?答: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 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 向财政部门报告。26. 评委认为供应商有需澄清事项,供应商可以进场答复吗?答:不可以。除非必要的进场演示,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现场。27. 评标委员会能否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答:评标委员会无需对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

14、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以及不得低于 成本的规定。“成本价”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且在实践中不可执行。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 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 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 因素。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号认定: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 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

15、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避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 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 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也无需 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28. 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是现场通知还是等评标结束公告?答: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因“未实质性 响应”认定投标无效需要公告或通知供应商本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要求,在公告 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 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是因“未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文件 被认定是“符合性审查”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结果没有明确被列入应当依法公告或者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披露的信息范虱当然,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阳光采购,是政府采购 改革发展的方向。目前,一些地方在评标结果公开方面已经走在了法规 的前面,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投标无效原因等,也通过中标公 告向社会公开或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29.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专家为了节约时间,分工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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