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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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认其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操作过程和载体与一般书面合同不一样,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如何签订电子合同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

2、),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一、保障平安性据专家介绍,电子合同比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更高的平安性.电子合同的平安性保障主要来自于电子印章技术和数字证书.一方面,电子合同的内容在盖了电子印章后不可更改,而且电子印章不能分拆出来使用.另一方面,数字证书是一个网上的身份证,它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此外,电子合同采用了密码验证和在传输

3、过程加密的方法,以保证其平安性.电子合同如果万一被篡改,还将会提示为无效合同.据了解,电子印章与一份权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结合,还有双重的密码验证,充分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正确身份.在传输中,也将采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另外,技术上还可以提供专门的阅读插件,可以独立使用,保证合同不外泄.平安电子印章绝对不只是企业用户的产品,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网上交易,同样也需要.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电子签名过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双方使用的密匙是随机产生的,由1024位乱码组成,实现破译的概率是零.与传统合同相比,数字认证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数据的完整性等优势.二、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任何一种合同

4、,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标准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方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根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

5、因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制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证据都是以纸为物质根底的,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下文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1、签名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说明文件的来源;(2)说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平安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

6、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平安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电子文件自签发后

7、未作修改.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改而有人作伪,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后予以否认等.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2、原件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从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来看,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正确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因此只要能

8、证明edi电文确实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因而从逻辑上讲,符合原件功能的电子合同应按原件对待.原件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来作为审判和确定责任的依据.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根据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至于哪种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种形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3、证据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

9、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因为书面材料可以长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减都会觉察出来.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不易觉察,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电子数据能否具有与传统书面证据有一样的证据力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这种储存在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证据?电子合同既然能够存在,就肯定可以证明,因而其证据力是不可否认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1)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数据电文虽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其价值在于内容,因此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就于内容是否可靠,虚构的、篡改的数据电文没有客观性.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10、(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标准性.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2)相关性.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保证重整方法和过程的客观科学性和合法性.只有紧密围绕事实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重组才能符合这一要求;(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在计算机内部系统工作时其内部数据往往在内存之中,因此有必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将其固定,拷贝到软盘等存储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进行搜索和案件有关并且是必须的计算机系统.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决不能进入其他与搜集案件事实无关的局域网络,扣押

11、计算机存储介质应按行业的特点,在无损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在满足以上特点的情况下,电子数据是具有证据力的,否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贸易就难以开展下去.中国法律关于电子合同证据问题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也不包括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方面的内容.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也尚未发现合同纠纷以电子数据为证据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有涉及电子数据的问题.例如,被称为中国网络知识产权第一案的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侵权违约案中当事人争执的标的就是电子数据,但是法官和当事人都未直接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是通过公证的方法来取证,

12、以公证的结论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也就是说至少目前电子数据还很难单独作为证据存在,示范法的根本态度是:第一,肯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不能因为它是数据电文而否认它的证据力;第二,关于数据电文的证据是否可以象书面证据一样在法庭上使用,要综合各种情况来判定.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以及网络速度的迅速加快,网络将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网上货币等也将会成为人们长提的话题.因网民的网上行为而引发的一系列的贸易、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也会不断的涌现出来.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都还不完善不健全,这就要求各国和一些国际经济组织必须更新观念加强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创立,来推动网上经济活动的开展,保障电子交易的平安,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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