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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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难点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随着国有公司产权转换、私营公司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大量涌现、外来劳动力的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更加剧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势头,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大会上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该报告着重报告了在如今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重点在保障民生的工作方面做出的努力,报告指出“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始终

2、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把司法为民的规定落到实处。高度注重审理波及民生的案件。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93.93%”。近来的记录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比同期又上升了3成。2一、三年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状况和特点从至10月期间,本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记录数据来看,重要有如下几种特点。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外来务工起诉增多受理22件、受理27件、截至10月20日受理79件,分别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收案的1.1%、1.3%、4.45%。以来案件上升较快。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报酬支付等方面的严格规定,暴

3、露了部分公司此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之新法的宣传力度较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与以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于种种忌惮不敢主张权利相比,外来务工人员起诉的案件增多,受理的79件案件中,外来务工人员起诉的70件,占88.6%。这也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劳资双方力量浮现的微妙变化。2、利益诉求趋向多元,经济性争议逐渐超越身份性争议数据表白,过去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波及确认劳动关系、恢复职工待遇、规定安排工作、享有退休政策等身份性诉求较多,随着劳动合同法实行,因合同签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劳务差遣等方面的新规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开始增多,浮现了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

4、工资待遇、补交社会保险费等多种诉讼祈求,劳资双方的利益矛盾成为纠纷的重要焦点,呈现出经济性争议逐渐超越身份性争议的趋势。此类利益诉求复杂多样的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公司改制遗留的历史问题,由于政策、地区、行业各方面因素交错,相对复杂。工伤保险争议所占比例虽然相对较少,但由于劳动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人民事侵权补偿和工伤保险补偿的协调模式上意见不一致,该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3、劳资矛盾锋利对立,个案调处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劳资矛盾波及面广、人数众多,有的波及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双方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致使某些矛盾多次被压抑、积累,有的已经达到了“临界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呈现

5、较强的对抗性和不可调和性。劳动者一般只有在结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才会萌发诉讼的想法,而劳动者一旦启动争议解决程序,鉴于上述因素,多数都会穷尽仲裁、诉讼程序,而用人单位处在维护自身利益考虑也很少做出让步,当事人双方调解意愿不断下降。依法维权、讨说法已逐渐成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追求。有的案件通过一裁二审,双方的积怨并未消除,对抗情绪更甚,有待当事人对细节性问题纠缠不放,寸步不让,法院尽管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调解难度很大,部分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审理周期也相称长。本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为31.8%、调撤率为22.2%、截至10月调撤率为64.8%(扣除调处的1起系列案件18

6、件,实际调撤率仅为25%),而同期的民商事案件的总调撤率分别为60.7%、60.6%、47.52%。4、群体诉讼明显增长,社会敏感性增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劳动关系中某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公司改制中遗留的问题近年未得到解决,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劳务差遣市场运营不规范,某些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够规范,有的甚至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成本而故意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因素互相交错、互相作用,极易引起群体性争议。拒不完全记录,截至底,我市劳务差遣市场的用工量达到16000余人,存在着大量劳动争议隐患。我院受理了3起47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同期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59.49%。非群体性诉讼中也存

7、在着个别劳动者投石问路,其她劳动者等待观望的情形,一旦个案的诉讼祈求得到法院支持,有也许引起群体性诉讼。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因分析在对本院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成因进行分析归纳后,重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因素。1、劳资双方存在利益矛盾在市场经济中,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形成矛盾。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主线因素所在。某些公司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并且这种矛盾随着我区市场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而有逐渐增多的趋势。2、公司用工管理尚不规范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重要因素。

8、公司没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已有的某些规定甚至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有的公司随意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同工不同酬,有的公司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却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有的公司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回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公司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有些劳动者长期在一种单位工作,从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3、劳务差遣引起争议逐渐增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差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但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该法中并没有阐明,因此也导致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我市开始规范哺育劳务差遣市场,

9、截至底,我市已有7家劳务差遣公司,新疆石油局及油田公司各二级单位所使用的劳务差遣工已达到16000余人。因新疆石油局制定的劳务差遣合同和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存在一定问题,加之我市某些公司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逼迫劳动者转为劳务差遣性质,有的存在逆向差遣情形,产生劳动纠纷后,劳务差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却互相推诿。下半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石油化工主业产能压缩,动工局限性,大量劳务差遣用工无活可干,劳动合同必须予以解除或终结,而劳务差遣公司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结、解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引起大量劳动争议。此类争议,我院为10件、为21件,分别占当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37%、28%。4

10、、拖欠社会保险费问题凸显多数公司,特别是私营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同限度的均在拖欠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社会保险的问题。一旦发生争议,公司便以本地缺少相应的政策、模拟账户难以建立等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此类纠纷目前与否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还存在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一定的混乱。5、两法实行增进新型争议产生劳动合同法于1月1日正式施行后,对国内劳动法律关系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也引起劳动纠纷新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侧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合法保护,对用人单位则强调了更多的责任,如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用情形等等。该法的正式实行使劳动者维权有了更加明确具

11、体的法律根据,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偿金等类型的案件越来越多。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行,仲裁申请期限从60日增长到1年,并由除斥期间明确为仲裁时效,致使部分劳动争议避免因超过法定仲裁期间而进入了实体审理。6、劳动争议司法成本低廉4月1日国务院新的诉讼费收取措施出台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收费仅为10元,合用简易程序的减半收取,且5月1后来劳动仲裁案件将不再收费。当事人承当的司法成本过低,如果一旦胜诉,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其付出的诉讼成本,导致了当事人毫不踌躇地选择走完“一裁两审”的仲裁、诉讼程序,并盲目增长诉讼祈求数额,有的当事人甚至列出多项祈求由法院

12、来选择支持。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几种难题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存在诸多难题,由于篇幅和课题组自身的调研能力所限,仅选择了本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几种难题进行调研,并尝试提出有关意见。1、仲裁时效可以说每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都波及仲裁时效的审查,这个问题历来是诉讼双方据理力求的焦点之一。通过本次调研发现,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行,增长了此类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和解决难度。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仲裁申请期间本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仲裁申请期间可以中断、中断

13、,从而将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引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汲取了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初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仔细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其内容十分丰富,它规定了仲裁时效制度中的期限、起算点、中断、中断、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时效制度等内容,其中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时效制度是在汲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精神的基本上制定的。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具有实质的、决定性的影响,但对该条在实践中的合用,却存在诸多争议之处。现将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多种情形总结如下,

14、并提出合用的具体意见。为简便行文,如下所称新法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旧法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所有属于旧法效力期限内的,合用旧法相应的仲裁时效制度;(2)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所有属于新法效力期限内的,合用新法相应的仲裁时效制度;(3)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来源于旧法效力期限内但持续(即同个实体权利义务自身在时间方面的延续,例如, 10月工资被用人单位克扣始终到5月1后来仍未支付)至新法实行后,合用旧法相应的仲裁时效制度;(4)当事人的诉讼祈求来源于旧法效力期限内但持续(即同性质的多种实体权利义务在时间方面的延续,例如,10月起单位每月均克扣劳动者工

15、资,直至5月1后来仍继续每月克扣劳动者工资)至新法实行后,对于旧法效力期限内的诉讼祈求,合用旧法相应的仲裁时效制度;对于持续至新法实行后的诉讼祈求,合用新法相应的仲裁时效制度。2、劳务差遣劳务差遣,是指劳务差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要,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差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差遣员工受用单位管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根据与差遣单位之间的劳务差遣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差遣费,差遣单位向被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这里波及三方,劳动者以外,劳务差遣单位一般称为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一般称为用工单位。该种劳动用工形态其之因此特殊,是指劳动力雇用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不与用工

16、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又被差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劳务差遣近年来在国内迅速发展,究其因素有如下几点:(1)公司可减少劳动力管理成本,还可以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2)使用劳务差遣工可以较好的解决且短期用工的需求,有其合理性;(3)国有公司减员增效任务较重,基本没有自主劳动力筹划,而正常的业务必须有人去完毕,只得用劳务差遣来弥补。我市的劳务差遣市场因和石油公司用工体制结合,有其自身发展特点。通过对本院受理的波及劳务差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分析,我市的劳务差遣市场重要存在如下问题。(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未明确商定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我市劳务差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仅写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克拉玛依市,没有填写具体的用工单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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