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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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规范工伤报险程序, 最大限度地降 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3 工伤的界定3.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3.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3.1.4 患职业病的。3.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

2、的。3.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3.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3.2.1 项、第 3.2.2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 3.2.3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

3、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3 职工符合本制度第 3.1 条、第 3.2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3.3.1 故意犯罪的。3.3.2 醉酒或者吸毒的。3.3.3 自残或者自杀的。4 责任划分4.1 各厂、部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 现场保护, 事故上报相关部门 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 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 24 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 报告。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报险所需的各种证 明及票据。4.2 生产安环部 负责

4、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 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4.3 保卫部负责厂内交通、 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4.4 行政办公室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 行。4.5 企管人事部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 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 评残、 安置、复工的管理。5 工伤管理程序5.1 办理投保5.1.1 各厂、部在每月 3 日前将参保人员

5、(替换人员)名单上交 企管人事部。5.1.2 企管人事部于每月 5 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 报保险公司。5.2 事故处理5.2.1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 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5.2.2 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 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厂、部长)及公司总调度室。5.2.3 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厂医、 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 还应及时向上 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5.2.4 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 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

6、在部门垫付。5.2.5 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厂长助理或 厂、部长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5.3 责任追究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5.4 报险程序5.4.1 为保证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 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 24 小时内向企管人事 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5.4.1.1 厂内事故事故发生后, 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生 产安环部及企管人事部, 并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 (须 经生产安环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 以确保企管人事部 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7、。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 须由保卫 部门及时与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交涉, 25 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 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 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5.4.1.2 厂外工伤事故员工因工外出期间, 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 须 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 24 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 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并在 25 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的责任认定书。5.4.2 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 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

8、提供:5.4.2.1 门诊治疗的须提供5.4.2.1.1 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1.2 门诊病历。5.4.2.1.3 用药明细及发票。5.4.2.1.4 检验报告单。5.4.2.2 住院治疗的提供5.4.2.2.1 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2.2 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5.4.2.2.3 用药明细及发票。5.4.2.2.4 检验报告单。5.4.2.3 注意事项5.4.2.3.1 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 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 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 5002

9、000 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 工伤事故, 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 造 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5.4.2.3.2 严禁各厂、部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 补贴给出资人。5.4.2.3.3 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 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 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5.4.2.3.4 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 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

10、 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劳 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 )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 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 实现安全生产和文 明生产。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 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2、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 以下简称安委会 ) 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 织领导机构, 由公司领导和有

11、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 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 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 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安委办 ) 负责处 理。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 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 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 确保生产安 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 ( 房) 、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

12、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 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 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 确性。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 作。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 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 作。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

13、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 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 领导研究处理。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 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 运转工作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 并监督执行。9.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

14、各生产单位专 (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 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 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机楼 ( 房) ,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 、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 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 (房) 、班组的安全生产情 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设施及劳动保护 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3、检查和整改第十三条 坚持定期或

15、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 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房) 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 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第十四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 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第十五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 措经费项目列支。第十六条 工伤事故,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 负伤或死亡。2. 在紧急情况下 (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 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 亡。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 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 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 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 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 但由于企业设备、 设施或劳动的条 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十七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 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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