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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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意见 为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市农业已经进入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快速发展时期,但随之而来的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家庭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适应,也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机械化和现代化需要,迫切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适时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2、实现农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型经济组织,是连接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农民市场地位的有效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实现农村发展“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一定发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28个,连接农户、企业和市场100个,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起步阶段,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农业发展阶段性变化还不相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一

3、体化、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打造出独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发展模式,创新土地经营方式和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发挥市、县农合联作用,引导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及加工大户、乡村能人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

4、纵向相通、横向相联、产销衔接、贸工农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实现组织成员利益最大化。 3、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根据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和运作模式。 、坚持市

5、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积极正确引导和给予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 5、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1、22年,全市要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0个以上。其中丰南、丰润、滦南、乐亭、唐海、迁安、迁西、遵化、玉田每县(市)区发展10个以上;开平、古冶、滦县每个县(区)发4个以上;路南、路北、芦台、汉沽每个区发展2个以上。 、到22X年,全市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00个,全市有90%以上的农户加入各

6、类农民专业合作社,80以上的大宗农产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加工和销售。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途径和形式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整合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渠道、多区域、多层次联合与合作,依托主导产业、优势产品龙头企业,重点发展以农产品“种、养、加”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要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基层销社领办等方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能力、有资金实力的专业大户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群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建立,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支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资金互助作社。要认真

7、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唐办发0231号)精神,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采取土地经营权入股、对外招租等形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四、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用 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承担着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领、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能,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积极参与制定所辖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承担、指导、协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严格

8、行业自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确保健康发展;要配合财政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落实,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由同级农合联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实施;要吸纳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入农合联,壮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队伍;要开展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所需活动经费由农合联提出规划,同级政府每年定额给予一定的补贴;负责考核、评定、推介所辖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真正成为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纽带。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1、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

9、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搞好“农超对接”,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畅通销售渠道,扩大产品销售。 3、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4、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予以扶持。 、人民银行和各级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

10、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估,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合担保贷款。政策性银行要积极支持农民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参与资金入股,确保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储备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凡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兴办的各类市场、加工、销售网点,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审批上予以优先安排。 8、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土地使用确权办法,通过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实现土地使用

11、权的资本化,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 9、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1、公安、交通部门要在辖区内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农业发展规划,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农合联、供销社、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农行、农村信用社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市县两级农合联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及承办具体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要注重培树、宣传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发展进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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