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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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政装备管理制度为提高路政大队装备使用效能,规范路政装备的保管、保养、 使用,保障路政装备的完好,确保路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路政大队所有路政装备的 管理。第二条 职责。路政大队指定专职装备管理员负责路政装备 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大队范围内的装备登记、保管、维护、领 用、换发等相关事宜。各治超站、巡查中队,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装备管理工作。第三条 路政装备包括:执法车辆、监控设备、照相摄像机、 执法记录仪、检测仪器(塔尺、卷尺)、称重仪器、电脑、打印 机、办公桌椅、停车示意牌、强光手电、定位爆闪灯以及单兵全 副装备等。第四条路政装备的采购由路政大队

2、向段委会申请,由段部 统一采购配发,也可由段部批准后大队自行采购。第五条 路政装备一经配发,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装备 管理台账,对所有装备进行编号,按类别分别建档。第六条 路政大队装备必须严格建立路政装备档案。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保管与使用。(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路政管理人员驾驶执法车辆。(二)执法车辆的维修保养指定修理厂家,实行“派单制” 维修,修理费必须经队站负责人、大队领导、段领导审核确认后 方可报销。(三)执法执勤任务结束后,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或治超站停 车场,不得随意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外过夜。(四)执法车辆仅限于路政管理工作使用。 第八条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一)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

3、警灯、警报器;(二)在执行正常的路政巡查任务行驶途中或停车勘验、检 查、处理时,可使用警灯示警。(三)在执行紧急道路抢险、清障、处置突发事件途中,交 通受阻时,可使用警报器;(四)在雨、雾、冰、雪天气或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时,可使用警报器;(五)两辆以上巡查车辆列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灯、 警报器,后车不得使用警报器;(六)夜间通过城镇、村庄等居民密集地段时,无特殊情 况不得使用警报器;第九条监控设备的管理。(一)治超站电子监控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设备的维修、 保养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治超站执法人员不准随意摆弄机 器设备。(二)电子监控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未经许 可,禁止

4、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 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三)非维修、保养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 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 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大队,由大队联系专业技术人员 修理,排除故障。(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减监控存储信息;任何人员不得人 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 设备电源。(五)当监控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大队,不得 私自动手处理:1异常发热;2发出异味;3有异常噪声;4. 监控图像发生异常;5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六)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监控设备时,严禁下列行为:1严禁自

5、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2严禁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3严禁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 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 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治超站值班人员故意毁坏视频 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 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备。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一)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 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 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

6、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 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三)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 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 仪进行摄录。(四)路政执法人员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 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 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五)执法人员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 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向大队领导报告。(六)路政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 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7、。(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长期保存执法 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1当事人对路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 上访的;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 者谩骂、侮辱、殴打路政执法人员的;3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4.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八)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法院的声像 资料,由大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九)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授权管理。未经 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大队批准 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十)路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1上路巡查、查处

8、交通违法行为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 料;4. 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5. 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6. 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采取停止执法职务,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 相关责任人及队站领导的责任。如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第十一条勘验取证装备的管理。1照相机、摄像机、塔尺、卷尺等勘验取证设备应由各队站 装备管理员保管,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2勘验取证装备在每天的班次交接时,由当班路政人员在工 作日志上进行登记交接,严格路政装备的交接管理。3承重设备应定期报请质监部门检验,确保检测数据的精 确。4.勘验取证装备如人为造成丢失、损坏,照价赔偿。第十二条路政装备的维护保养。路政装备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设 备外观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早期损坏。路政装备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损坏(非正 常原因),装备管理员应追究保管人或使用人按规定负责赔偿。各队站每半年对所属路政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并将清查 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路政大队,对遗失损坏的路政装备要说明原 因。第十三条附则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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