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10390757 上传时间:2023-12-2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治理方法 2021 修订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 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治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治理 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治理方法?等规章的决定2021 年2月 20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 63号公布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21 年12月 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 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治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治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治理方

2、法?作如下修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 一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 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 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 删去第五十三条第 二 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删去第 五 项. 五 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治理. 六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 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通过企业信

3、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 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 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将第五十九条第 三 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根据规定报送、公示 年度报告. 十 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七 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 印件,予以警告,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 十 项.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治理规定 一 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治理. 二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4、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三 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治理方法 一 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治理.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 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 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四、个体工商户登记治理方法 一 将第二十三

5、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另行制定. 二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 二 项. 三 删去第三十八条.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局部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 2021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 业登记治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治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治理 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治理方法2000 年 1月 13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令第

6、 94号公布,根据 2021年 2月 20 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 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登记治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治理方法、个体工商户登记治理办 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标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 ,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 事经营

7、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治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 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治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 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

8、代理人向个人独资 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 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 二 投资人身份证实 ; 三 企业住所证实 ; 四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或者资格证实.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二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 三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 四 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 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 ; 不予核准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