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区管理制度绝对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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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案区管理制度为预防发生执法责任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各单位办理刑事、治理案件时,必须在办案区进行。二、各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内务管理。三、管理人员应保持办案区 24 小时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网上监督中心监控有效,保证公安网畅通流转,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备,随时对办案提供服务保障。四、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后,先对其行为人人身安全检查,再进行信息采集,后按其违法性质、带入侯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开展审理工作。五、 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必须如实填写在代管物品登记表上, 并将实物交管理人员保存,嫌疑人离开办案区时,要将物品随身

2、带出,妥善处置。六、在办案区内办案时, 必须同时向局督察部门进行报备,充分用好录音录像设备,并按规定复制存档、进入执法场所时, 首先要进行人身检查,认真填写执法场所登记台账,看管人员要保证 24 小时嫌疑人不失控,安全监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执法责任事故。七、办理重特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本单位办案区不够用时,要请示本单位主管局长, 由其协调, 在全局范围内综合选用执法场所,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八、在遇有办案区内报警装置响起时,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到场,帮助果断处置,并向领导单位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九、凡进入办案区的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十、 凡发现不按本规定在办案区办理案件的单位, 将予以全局通报, 因不在办案区域办案发生执法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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