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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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方法(试行)已于XX年4月2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 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建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方法全 文内容,仅。第一条 为标准建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建立工程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 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 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良措施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 以下建立工程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

2、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 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工程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 的建立工程,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立工程;(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立地点敏感 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立工程;(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 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立工程。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全面反映建立工程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 实施效果。第五条 建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立工

3、程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标准,指导跨行政区 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第六条 建立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 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建立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 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编制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那么上不得 承当该建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建立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 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承受环境保护主管 部

4、门的监视检查。第七条 建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工程过程回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 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 查情况等;(二)建立工程工程评价。包括工程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 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 等;(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立工程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 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 等;(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到达国家 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五)

5、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 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 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良措施;(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第八条 建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立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第九条 建立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立工程进行环 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 环境影响的多个建立工程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十条 建立单位或

6、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 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受社会监视。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 救方案、改良措施的建立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立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 会公开。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 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提出改良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立工程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的依据。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 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法。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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