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案件之审判模式考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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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婚姻家庭案件之审判模式考量关键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机构/管辖权/法律专业知识/法官内容提要:目前,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模式还存在着不足,应该完善。在管辖权方面, 应该将同一违法行为引发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和家庭法上的特有后果,交给同一机构管 辖。在承担的任务方面,审判机构除了承担审判任务之外,还应承担调查婚姻家庭情况、为 当事人推荐相关机构、提供培训和法律咨询的任务。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的知识结构 方面,除了应该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应该掌握门其他的专业知识。-、问题的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不限民事部分,卜同)适用的程序法由两 部分组成:其一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2、法针对所有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所做的一般规定; 其二是前两部法律、婚姻法、专门的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案件所做的特别规定。现行民 事诉讼法所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受理的限制(第Ill条第7款)、审判公开(第120条 第2款)、调解书的制作(第90条第1款第1、2项)、诉讼终结(第137条第3、4款)、宣 告离婚判决时的特别告知事项(第134条第4款)等。175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 司法解释所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故 意伤害案(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重婚案、遗弃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婚姻法所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

3、当进行调解(第32条第2款)。之 所以做出特别规定,是因为婚姻家庭案件具有某些特殊性。在1999年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颁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一 五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纲要)。 它们未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制定专门的规定。从实际效果来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 12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它们无一是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取得的。不仅如此,极个别 的司法改革措施反而不利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一方面,婚姻家庭案件占极高的比例。另 一方面,持续时间如此之长、规模如此之大、改革措施如此之多、影响如此深远的司法改革, 竟然未

4、在现有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对婚姻家庭案件做出新的规定。难道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 性己被照顾穷尽,从而没有继续改革的必要了吗?但在笔者看来,至少应该在管辖权、法院 的任务、法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继续深化改革。二、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机制分析1 .当前管辖机制简述为它们均涉及未来的安排。而且,法官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也涉及非法律问题。而且,如 果本文建议的“案件鉴别程序”得到采纳,那也涉及非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而解决非法律问题需要非法律专业知识。这是常识。法官也应该掌握后者。爱尔兰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下列立场也可以提供佐证:“在预测未来行动的基础上,法院依儿童的福 利这一原则作出判决并非

5、典型的司法活动。这并不是暗示法院不适合做出这样的判决,也不 是暗示司法领域中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权利的专门知识在家事程序中没有任何用武之地(很 明显,家庭法的很多内容涉及这些问题),而是暗示着需要额外的技能10J137美国学者 罗特曼(Rottman)的下列立场也可以提供佐证:“要想成为能够解决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 就必须掌握专门的知识……这些专门知识可能甚至相当可能来自精神健康领 域和心理学领域,而不是法律领域。” 113J22爱尔兰“特别工作组” (Task Force)的下列立 场也是如此:“我们意识到儿童具有特别的属性……,与成年人

6、相比,儿童更敏感、 更容易受伤、更可以改变、更容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对同一个人来说,儿童时期经历的 事比成年之后经历的事所产生的影响,很可能更深远、更不容易取消。为儿童制定判决比 为成年人制定要棘手得多、危险得多。因此,要把判决做好,就需要相当多的知识和敏感度。 而且,为儿童法院赋予的功能需要特殊的技巧。” 10)130.或许有人问,其他专业知识难道不可以通过“现职法官培训”来掌握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其他专业知识既然已经成为本科、硕士、博士的课程,掌握起来 就一定要花大力气。如英国政府认为:“需要克服的深远障碍是:隔离、怀疑、长期的思维 习惯和行为习惯。它们无法期待通

7、过突击培训和道德教导得到改变101123更何况依最 高人民法院-五纲要第36条、法官建设意见第8条的规定,法官培训目的是掌握法 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技能。(2) 它不利丁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其实,即使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不 掌握其他专业知识,也可以通过将案件委托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医生、社会学专家等进 行鉴定的方式,来解决“专门性问题”。但是这样一来,会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因为依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必须负担相关费用。而且, 由于增加鉴定手续这一-环节,所以诉讼效率会降低。3.立法建议为了克服上述缺陷,应当改革目前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选任制

8、度。具体内容是:新任命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除了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应掌握社会学、 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经济学等一门其他专业知识。其实,这也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很 多法律硕士完全具备了这样的知识结构。收稿日期2008—04— 10注释: 如果婚姻法第32条第5款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通则 第18条第3款规定的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解释上包括构成侮辱罪、 诽谤罪的行为,则也由该机构管辖。赌博罪虽然不是自诉案件,但由于它也构成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标志,所以也应由该机构管辖。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英国、美国部分州、德国

9、、口本均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交给 一个机构管辖。参见付芳:西方现代国家人事诉讼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载西安石油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64-65页。 美国有学者指出:“很明显,家庭法院在积极地从事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提供服务 不仅采取推荐旨在帮助家庭的社会机构或计划(programs)之方式,而且采取建立附属于法 院的计划之方式。” see: The Honorable Gerald W. Hardcastle, Adversarialism and the Family Court: A Family Court Judges Perspective, 9 UC Davis

10、Journal of Juvenile Law & Policy Winter, 2005, pp.86-87.在笔者看来,为了更好地进行专业分工,我国法院不应该或最 小限度地采取后一种方式。法院只起或主要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中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强制戒赌机构。也应该考虑建立。仅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还是不够的。注释:1邵俊武.建立婚姻家庭民事诉讼专门程序之我见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 (2).12中国人民法院1()年司法改革取得12项突破性进展IEB/OLJ42007 - 11 - 23.3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实施机构改革EB/OL.20000809.4 WILLIANMS P A

11、. Children and the law: a unified family court for Missouri J.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Law Review, 1995, 63 (Spring).5 MAY E J. Social reform for Kentucky System: the creation of unified family courts J.Kentucky Law Journal, 2003/2004, 92 (Winter).6J BABB B A. Fashioning an interdisciplina

12、ry framework for court reform in family law: a blueprint to construct a uni-fied family J.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98, 71 (3).7辞海(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18 HALEDB, PEARLJ D, COOKE EJ, BATES P D. The family, law and society: cases and materials M, Reed Elsevier (UK) Ltd, 2002.9 The Law Reform

13、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The 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M/OL. httpwww, info. gov. hk/hkreform, 2003.10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Ireland. Consultation Paper on Family Courts M/OL. httpwww, lawreform, ic/publications/data/lrc88/lrc-88, html, 1994.Ill王益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X)().12 FLANGO

14、 V E. Creating family friendly courts, lessons from two Oregon counties JJ.Family Law Quarterly, 2000 (34).13 ROTTMAN D B. Does effective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require specialized Courts (and Do Specialized Courts Imply Specialist Judges) 9. J. Court Review, 2000, 37(Spring),2000.(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midd

15、ot;张学军)vp align=right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2008年4期如果公民不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以下简称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实施侵权行 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2款),除了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追究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0条)。即使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 婚姻家庭成员之间,也不例外。此外,上述两类行为还可以引起婚姻法、收养法上的 特有后果(以下简称“家庭法上的特有后果”),例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撤销婚姻等。依据目前的管辖制度,追究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家庭法上的特有 后果,是由同机构统一进行还是由不同机构分别进行呢?答案是后者。其理由是:1)婚 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3项列举的行为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它们列举的行为可构成故 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赌博罪等犯罪。依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0 条至第22条的规定,它们以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为例外。具体的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它们列举的行为还构成“感情确 已破裂”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赌博以外的其他行为还构成侵权行为或不履 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22条第1 款、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第4条的规定,它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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