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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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天津碧桂园联合代理合同天津碧桂园项目销售服务全程代理合同甲方 ( 委托方 ) :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 受托方 ) :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建设的碧桂园十里银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委托乙方为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总则:1、甲方系天津碧桂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与二八线交口,本代理项目为住宅与商业 ,建筑面积约 96 万平方米。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天津市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总销售面积内,以乙方实际销售面积为准进行结算。2、甲方已取得本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编号为: 房地证津字第号,编号为:津国土房售许字【2010】第 255-001 036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 2010】第 611-001 003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10】第 612-001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 2010】第 232-001 028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10】第 253-001 009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 2010】第 254-001 031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10 】第 476-001 002 号销售许可证,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

3、、有效。3、本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2009 年 5月 25日至 2079年 5月 24日。4、乙方承诺在法律上是有资格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国内具备房地产项目代理资质的合法中介机构。5、本合同所涉及的特别用语在本合同各条款中有具体释义,双方无异议。6、本合同的签约人符合有效签约的条件。第一条合作方式1、 委托方式本项目所建商品房由乙方代理销售,乙方不具有独家代理销售权,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及自行销售。2、 委托代理销售期限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房屋的期限为为10 个月,从2011 年 3 月 1 日起算,至2011 年 12 月31 日止;以下简称“代理期限”。3、 委托标的甲方委托乙方销

4、售在委托期内推出的商品房,但甲方有权划定部分房源作为自身渠道拓展销售用途, 如甲方需划定房源, 需提前 15 天告知乙方 , 乙方不得销售该部分房源。第二条销售任务1、甲方应在在乙方进场前制定销售任务书(销售任务书版式详见附件1),该任务书应涉及销售任务指标,任务书由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2、甲方有权对销售任务指标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执行,但调整后的销售任务指标不作为销售佣金计提依据3、乙方必须根据销售任务指标制定月度及季度销售计划,并在月、季正式开始前15 天,提交当月、季销售计划提交给甲方确认。第三条销售佣金计提方式1、销售佣金计算方式( 1)销售佣金 =乙方实际销售总金额 x 销售佣

5、金费率( 2)乙方实际销售总金额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合同总价之和。2、销售代理佣金费率甲乙双方同意,除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佣金按照以下约定费率计算:a、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5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的0.6%计提;b、销售任务50%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7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7%计提;c、销售任务70%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9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8%计提;d、销售任务90%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10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85%计提; 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销金额> 销售任务 100%,

6、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9%计提;当乙方销售佣金费率按照上述约定上调时,则甲方应在乙方销售总业绩达到佣金费率上调条件的次月,一次性补回佣金差额给乙方。4、客户归属认定:原则上,所有客户的归属认定均以签订认购书为准,即客户与乙方签订认购书的,则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在 xx 高层洋房公开发售之日前 , 属于乙方采取企事单位团购拓展的客户,在拓展活动结束之日起 30 天内,亲临甲方销售中心领取筹号并提供甲方指定银行验资证明及客户属于乙方拓展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证明的,若该客户在xx 高层洋房公开发售之日成功认购的,则均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2)在 xx 高层洋房

7、公开发售之日后, 属于乙方采取企事单位团购拓展的客户,在拓展活动结束之日起30 天内签定认购书, 则均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若客户在拓展活动结束之日起30 天后签订认购书的,则属于与客户签订认购书一方成功销售的客户;上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必须拓展活动展开前向甲方提交拓展的具体企事业单位名单以及拓展计划, 并在拓展活动结束后x 日内向甲方提交拓展活动总结(含拓展活动现场照片)。(3) 属于甲乙方或第三方采取拓客活动( 含二三级市场联动 ) 或外展点招揽的客户,若客户在30 天内在项目现场签订认购书的,则上述客户所购商品房业绩70%以及佣金的 70%计入签订认购书一方,所购商品房业绩 30%以及佣

8、金的30%计入采取拓客活动( 含二三级市场联动) 或外展点招揽客户的一方 (下简称 “拓客方”);若客户在30 天后签订认购书的, 则所购商品房的业绩及佣金均计入签订认购一方;( 4)属于甲乙方或第三方采取拓客活动或外展点招揽的客户,若客户在30 天内在外展点签订认购书的, 则上述客户所购商品房的业绩的50%以及佣金的50%计入签订认购书一方,业绩的 50%以及佣金的 50%计入招揽方;若客户在30 天后签订认购书的,则所购商品房的业绩及佣金均计入签订认购一方;上述采取拓客活动或外展点招揽的客户,甲乙或第三方必须在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采取甲方指定的联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录入甲方客户管理系统,方可界定

9、为甲乙方或第三方的客户。( 5)若购房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a、购房者为甲方员工、甲方关系客户、甲方合作伙伴;b、购房者为甲方员工推荐;c、购房者为甲方独拓展的(团购)客户及经甲方委托第三方中介通路和渠道拓展客源( 原已由甲方完成的拓展企事单位名单详见附件8) 。上述特殊情况客户归宿的界定,均以甲方项目营销经理及项目总经理最终签字确认为准。6、甲乙方客户接待制度(其他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 1)轮值接待:在上班时间内,甲乙方按顺序轮候接待客户,并互相监督,在轮值时间内乙方保证前台最少有一名乙方的销售人员;( 2)客户指定销售人员, 前台人员必须通知被指定销售人员

10、或其指定的代办人员,若客户无指定销售人员的,由现场负责销售的两方轮流接待;( 3)每名销售人员每次仅能接待一批次客户;( 4)现场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后, 必须在接待完客户后即时将客户来访情况录入甲方客服系统;7、在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交付之前, 若出现购房者置换单位情况的, 则此部分单位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予以计算,并在当月销售总金额中扣除原销售单位实现的金额,且按照置换后的单位合同价格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8、在双方结清款项前, 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购房者与甲方解除购房买卖关系的,则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销售指标中予以扣除原销售房源实现的指标,并在当月须发放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房

11、源已结算的佣金。9、佣金支付方式( 1)乙方在每月28 日向甲方提交当月成功销售房屋数量及其面积、合同总价、付款情况作为佣金确认明细表,甲方核对无误后应于次月7 日前完成成功销售房屋的签章确认。( 2) 若甲方对乙方成功销售房屋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双方再行核对。若甲方无合理原因拒绝结算的,则视为已在结算日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 3)在双方对佣金明细表进行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甲方须以人民币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佣金予乙方,乙方须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中介服务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上述佣金。乙方帐号信息如下:公司全称:银行帐号:汇入地点:开户银行:( 4)甲方预留乙方每月结算佣

12、金 10%作为乙方的收楼佣金,收楼佣金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 2 款第 8 项的约定支付。( 5)乙方同意从每月结算佣金中提取10%作为交纳给甲方的销售保证金,直至乙方交纳给甲方的销售保证金额达到200万,该保证金在代理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1、在代理期限届满之日前,由乙方代理且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付清全部楼款的购房者,若在代理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内付清楼款的,则甲方同意在6 个月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在上述期限内付清房款的单位,按本合同约定的佣金费率支付佣金给乙方,但上述房源不计入本合同第三条第2 款确定乙方销售佣金费率的销售总金额

13、。第四条绩效考核计算及奖惩1、绩效考核计算甲方按月对乙方销售代理工作进行计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以及计分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2代理公司考核表 。2、奖惩篇二:联合代理合同壹品龙都联合销售代理合同甲方 (委托方 ):地址:电话:合同经办人:电话: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沂南县历山路乙方 ( 受托方 ) :地址:电话:合同经办人: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惠、 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壹品龙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委托乙方为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总则:1、甲方系壹品龙都项目 (以下称本项目) 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沂南县历山路中段路西,

14、本代理项目为住宅与商业,可代理销售建筑面积约4462 平方米(详见附件一)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总销售面积内,以乙方实际销售面积为准进行结算。2、甲方已取得本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编号为: 房地证津字第 112050901240 号,编号为:津国土房售许字【2010】第 255-001 036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 2010】第 611-001 003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10】第 612-001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 2010】第 232-001 028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10】第 253-001 009 号,津国土房售许字【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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