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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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

2、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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