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等级分类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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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等级风险评级分1R-6R,你买了理财产品以后,说明书上就有详细说明,1R是最低的,2R是最高的,一般得利宝新绿系列的都是1R,利率,期限都是固定的,起点金额是最低五万人民币,1R的风险包括流动性,就是不到期无法提前支取,利率风险,购买以后国家加息理财产品不会随之加息,信用风险等,在实际情况中可理解为无风险,以此类推,2R一般为海蓝系列,信托类产品,一般投资债券或者是工程贷款,代表产品有可能在规定日期前提前兑付,但是约定利率不变,3R代表本金稳定,利率浮动,但是不会为零,4R代表本金最大损失为5%,一般投资期货或者货币、一揽子货币等,5R代表本金和收益都无法保证,但是本金不会全部亏损,例如基

2、金,6R一般投资期权、外汇等保证金交易,本金有全部亏损可能,相应的收益也随风险而成正比。你购买的时候会有专职客户经理向你解释,第一次购买必须做风险测评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鉴于:本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本章程”)、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交通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本合同系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令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订立。第一条定义与说明如无另

3、外的明确说明,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客户/投资者: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交易本金”),以申请购买银行提供的“得利宝”并与银行签署本合同的个人。(二)银行:受客户委托,以客户交付的交易本金进行相关交易,并按约定给付客户收益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三)第三人:指银行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四)本合同: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本章程”)、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指上

4、述文件中的任何一份、多份或全部文件。(五)“得利宝”:即指交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银行以客户交付的交易本金进行交易,并按约定给付客户产品的收益。(六)理财交易/交易:指客户和银行根据本合同下发生的与“得利宝”有关的金融交易。该理财交易成立后,客户与银行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七)预期投资收益率:指银行预期的在理财期限内对交易本金计算理财收益时适用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或绝对收益率表示,该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率。(八)投资收益:指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而确定的客户实际收益。(九)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

5、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十)收益结算日:指根据合同的规定,结算投资收益之日。若收益结算日为相关非银行工作日,则当期产品收益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银行营业日结算,但若该日系月末则理财收益提前至该日前最近的一个银行营业日结算。(十一)收益支付日:指根据合同的规定,银行应当向客户支付相应投资收益之日;银行将在约定的收益结算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各期投资收益。收益结算日至收益支付日期间不计利息。(十二)投资起始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起始日。(十三

6、)投资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到期日。但若产品交易被提前终止,则投资到期日指该提前终止日;若产品被展期,则投资到期日指展期后的产品投资到期日。除非另有说明,银行将在到期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支付交易本金和最后一期投资收益。(十四)交易期限:指投资起始日至投资到期日之间的期限。第二条声明与保证(一)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二)双方同意,客户不得以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客户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银

7、行书面同意,客户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而设定担保除外。(三)双方同意,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作出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的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但经银行书面同意的除外。(四)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银行都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交易本金和收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义务和责任。(五)双方同意,如客户向银行负有债务,一旦客户出现影响其偿还能力的诉讼、其他司法事件或行政事件,即作为客户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扣划相应的产品资金抵偿债务。并且,客户同意接受因此而造成产品资金的任何损失。(六)如合同规定客户

8、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则客户一旦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而设定的担保,客户同意放弃提前终止的权利。(七)客户若委托代理人代理签署本合同的,代理人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申请书。(八)客户应向银行承诺,其申请购买本合同项下的“得利宝”时已经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或者虽然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交易本金来源合法有效,并有权支配和处分该笔款项。第三条产品成立(一)客户向银行申请购买本合同项下的“得利宝”时应已经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二)银行经审核同意接受客户购买申请的,客户应指定其开立在银行处的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

9、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作为清算账户(下称“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银行和客户之间根据本合同办理的交易本金与投资收益等款项收付。客户同意,银行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三)客户应在合同签署之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币种和交易金额向清算账户存入交易本金。(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易成立前的期间内,银行将冻结客户清算账户内的交易本金。冻结期间内,银行将就交易本金按境内居民相应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五)银行在投资起始日当天从客户的清算账户或客户另行提供的账户中扣划全额交易本金,即交易成立。第四条 产品交易本金与投资收益的结算与支付(一)产品交易本金的币种和数额

10、由产品说明书约定。(二)除非根据客户与银行签署的交通银行得利宝质押借款合同扣收得利宝交易本金和投资收益用以抵偿客户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在交易期限内,银行将对交易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投资收益,并:1.在约定的收益支付日支付各期投资收益付至客户指定的清算账户。其中,最后一期投资收益在投资到期日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付至客户指定的清算账户;2.在投资到期日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交易本金付至客户指定的清算账户。(三)交易期限内,若清算账户处于冻结、止付、挂失等不正常状态时,客户有义务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变更清算账户的手续。否则银行若无法向客户的清算账户中支付本产品的交易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

11、。(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交易本金自动冻结,客户不得要求支取,不得对交易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之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交易本金部分或全部被扣划,或理财交易被提前终止的,则视为客户就全部资金违约。客户无权收取及保留任何投资收益,并且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收费银行保留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及或其它收费的权利,并且会提前通知客户有关费用或收费的通知。第六条提前终止和展期约定对于合同规定投资者不可提前终止的产品,投资者无权以任何理由于终止日前要求终止本交易;作为银行依照合同规定方式向投资者计付投资收益的交易条件之一,投资者同意银行在合同订明的

12、条件下,享有单方终止理财交易的权利,或者单方决定展期的权利。投资者同意银行除应计付已产生的理财收益之外无须为交易的提前终止或展期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或其它责任,银行也无须向投资者支付提前终止或展期的其他成本。银行行使对交易的终止权利或产品合约展期权利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在有关的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通过柜台咨询,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多种途径,以查询账户状态等方式了解交易是否被终止或展期及投资收益情况等信息。银行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之一对外公布的,视同客户已经知晓。第七条产品终止(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本合同终止后,银行不再承担支付投资者投资收益的义务:1、本产品

13、预售期期间,本产品未达到募集资金下限的。2、因投资者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购买本产品的。3、投资到期日届至的。4、产品未到期,但投资者单方面违反本产品合约,并导致本产品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5、投资者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导致交易本金或清算账户遭到冻结的,并因此未能成功购买“得利宝”产品的。(二)上述情形发生后,本合同双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因投资者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银行发生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银行有权直接扣划本合同第三条指定的清算账户下的交易本金。第八条保密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照法

14、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附则(一)如果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则每一份合同分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合同文件单独构成一个理财交易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它合同。(二)若产品说明书与本章程、申请书、风险揭示书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本章程与申请书、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双

15、方之间就有关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作出的其它一切书面的口头的协议、承诺。(三)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消,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披露交通银行(下称“银行”)依据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向交通银行购买的“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下称“得利宝”)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

16、”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所有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已经从银行获得令其满意的信息披露,并确认具有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投资者已经完全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及可能的损失。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下列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第一条一般风险:理财产品涉及显著的风险,仅适合具备对风险进行衡量所必需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投资于本产品可能承担巨大风险。投资者应在经过咨询其专业顾问、考虑其自身状况、并认定投资产品为合适的投资后,才可投资于本投资产品。第二条期限风险:相应产品的实际期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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