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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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 劳社部发 xx21 号)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 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2 、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 ( 以下简称内退 ) 手续的职工。3 、在岗职工。4 、占地工和临时工。第三条改革基准

2、日: xx 年 12 月 31 日。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 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 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 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

3、定人员。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 ( 内退 ) 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 管理。1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一、正常内退、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2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55 周岁男职工和年满 45 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3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50 周岁 ( 或工龄满 30 年) 男职工和年满 40 周岁 ( 或工龄满 25 年) 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4 、职工

4、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 1-4 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二、非正常内退在岗职工在改革基准日前,达不到规定的正常内退条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内退手续的,属于非正常内退。 非正常内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48 周岁男职工和年满 38 周岁女职工。2 、职工因工伤残, 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 5-6 级的。3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 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正常内退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本人书面申请;(2) 提供初审证件材料;

5、(3) 签批审查意见;(4) 通知执行;(5) 资料归档。第十条允许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 、除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55 周岁男职工和年满 45 周岁女职工以外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 、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 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 基础补偿金 8 万元 +4000元工龄。工龄计算起止时间以县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档案记载为准。3 、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县劳动部门鉴证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办理养老保险结转和就业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下月起

6、,公司不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4 、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所欠缴的养老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公司一次性缴清,个人所欠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欠公司债务可用经济补偿金抵扣,也可以用现金清偿。第十一条在岗职工分流。按照代管协议和省电力公司核定的人员编制,供电公司定员 463 人( 不含公司 5 名领导职数,公司领导班子由湘西电业局商县委政府考核任命 ) ;除已经退休、进入“管理中心”和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的人员进入发电公司 ( 发电公司及退管中心领导班子,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政府考核任命 ) 。1 、公布岗位。按发、供电公司核定的岗位职数进行公布。2 、自愿报名。由职工根据公布的岗

7、位职数以书面形式报名登记。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对各岗位的报名情况适时进行公布。 允许职工对所填报岗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3 、产期以及工残 7-10 级职工,因病或非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报名时服从组织分配,可由组织直接安排去发电公司。4 、组织竞岗。竞岗实行自愿报名,如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岗位定员人数,不实行竞岗,对已报名的人员直接安排工作岗位;如报名人数超过岗位定员人数,根据岗位报名情况,按岗分类组织竞岗。5 、竞岗办法。本次竞岗分两个层次进行:发、供电公司中层干部,采取竞岗演说,现场评分,当场宣布竞岗结果,落选者可参加一般职工竞争上岗。竞岗考试内容:文化知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

8、,分值为100 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占 20 分( 其中初级中学语文、数学 10 分,xx 年时事政治 10 分) ;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占20 分;报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 60 分( 需加试技能考试的岗位,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占30分) 。6 、择优上岗。根据竞岗人员所填报岗位,按照考试所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名次择优上岗。7 、组织分配上岗。自愿服从分配的人员,可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优先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竞岗落选后,自愿服从分配人员,由组织在报名未满的发、供电岗位中安排岗位或分配至发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 既不参加竞争上岗, 又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实行不低

9、于 6 个月的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期间按当年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跟班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 由发电公司根据岗位情况安排上岗; 跟班学习人员如不按要求参加跟班学习,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处理。8 、县纪委、监察局对中层及一般岗位竞聘及考试全过程进行纪律监督,对群众的检举、申诉进行调查。对违反规定、有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和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对职工在竞聘和考试过程中有贿选、舞弊行为的,经查实后一律取消竞聘、考试资格,作待岗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分流安置待遇第十二条进入“管理中心”人员待遇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

10、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 结合深圳实际, 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二、人员分流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

11、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一)退休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 xx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 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 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三)提前退休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凡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男年满 53 周岁、女年满 48 周岁(女性工人 45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办理提前退

12、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四)辞职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五)辞退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 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 1994141 号)规定的标

13、准发放辞退费。三、人员安置(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1 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2 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 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 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 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 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3 未能按上述第 1、2 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 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 按照职员选聘程序, 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4 未能按上述第 1、2、3 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 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5 未能按上述第 1、2、3、4 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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