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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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煤矿各系统各专 业问题隐患,精准研判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 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 安监监察 2020)48号)要求,结合江苏煤矿实际,制定本实 施方案。、工作目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 事故教训,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和打 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 对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

2、、 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工作面安 装拆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 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透 和看惯了、习惯了、干惯了等问题,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 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力争连续实现零死亡。二、排查范围全省所有煤矿及上级公司。三、排查内容(一)煤矿企业1. 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 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 矿的管理责任。2. 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 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

3、法规定的职责;是 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 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3.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财企2012 )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能否予以保证。4. 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 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5. 安全培训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规定

4、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 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 百分之四十。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是否配备专 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二)煤矿1. 证照等情况。煤矿证照是否齐全、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2. 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 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 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木管理 体系,技木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 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 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

5、全生 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 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 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 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3. 采掘部署情况。煤矿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 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 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 上下对照

6、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 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 其他行为。4. 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 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 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 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 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巷道贯通、密闭 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5. 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 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 前

7、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 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 质图。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 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 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6. 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 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 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 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 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 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

8、符合 要求。7. 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 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 撤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 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 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 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 外喷雾措施。8.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断 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 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 行1次调枝、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 烷电闭锁

9、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 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 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 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 处置危急情况。9. 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 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 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 效卸压措施。具有冲击危险性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智能化开采。10. 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 (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

10、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 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 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 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11. 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 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及配套设备;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 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 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 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 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

11、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 制度。12. 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 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 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 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 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 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 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13. 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 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 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 和存放地

12、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14. 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 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 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 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冲击 地压、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 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四、排查时间大排查活动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1月底前,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对照 大排查内容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 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 )6号)要求的井工煤矿221项 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隐患台账。(二)第二阶段

13、。12月底前,省局组织对全省煤矿开展2021 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煤矿开拓布局、生产计划、采掘接 续、重大灾害防治、各生产系统安全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提 出安全管理建议,提升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三)第三阶段。2021年1月至11月份,结合年度执法计 划,根据排查内容,每月分别对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开展一次 综合管理,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水、火、瓦斯、 冲击地压、煤尘等重大灾害,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 火、放炮等关键环节的大排查。五、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安全大排查责任。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要 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并从2021 年起对照国家煤矿

14、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 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 )6号)要求的井工煤矿221项内容, 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煤矿企业在做好自身排查的 同时,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 工作,帮助煤矿落实整改措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排查 内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结 合煤矿专项整治要求和执法计划,加强煤矿全系统各环节 的全面排查。(二)统筹协调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此次大 排查活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监管 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要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 层次问题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

15、新, 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三)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 落实好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 2020)25号),用好信息化监控手段,结合以 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 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 理、安全监控系统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 险,为大排查活动和执法检查夯实基础。(四)提高执法针对性、精淮性。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 对上一次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 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 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

16、;坚持逢查必考, 对培训不到位、管理人员及员工没有风险意识、不具备履行岗 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坚持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发 挥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等系统数据联 网作用,提高执法效能(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的高 压态势,严肃查处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瓦斯超限不撤人、 无风微风作业、破坏监控、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透水征兆不 撤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要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 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等关 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 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要综合 用好约谈、曝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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