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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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维护发电厂的正常生产秩 序和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 合发电厂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悉和执行本制度。对 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第二章 考勤制度第三条 本厂考勤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厂 部授权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发电厂的考勤工作。各单位(部门) 领导负责审核本部门的考勤记录。 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考勤工作。 各单位(部门)和班组应指定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负责的 同志担任考勤员。各级考勤员,在考勤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科

2、的指导。第四条 考勤办法 1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台帐,详细如实记录本 单位(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考勤原始记 录和资料。2职工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奖金和有关津贴的计 发以考勤统计资料为依据。3各单位(部门)和班组的“职工考勤记录表”应公开存 放在值班和办公场所,便于职工了解本部门的出勤情况,以利于 督促检查。4考勤员应在上、下午上班后十分钟(运行班组应在上班 后分上、下两个时段)进行当日的考勤登记,使用考勤记录表中 规定的考勤符号,如实记录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各类假期执 行情况。其中“中” 、“夜”班出勤应在考勤表上注明“中” 、“夜” 字样。5各单位(部

3、门)的领导要定期(每月二次)检查所管辖 部门和班组的出勤情况,检查“职工考勤记录表”中的内容是否 真实以及各种请销假单据是否齐全。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必要时应向人力资源科报告。6各单位(部门)的专职和兼职考勤员有权检查本部门和 班组的考勤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处理。7职工因故不能出勤时,必须凭发电厂统一的请假单或公 假单、年休单进行考勤。没有请假凭据而缺勤者作 “旷工” 论处。8劳务输出人员一律依据合同的规定,凭发电厂统一的公 假单进行考勤,未开具公假单的按事假处理。9各单位(部门)在册人员出勤情况均应在考勤表上明确 反映,经厂领导书面批准借用人员由所借单位(部门)考勤,原 单位(

4、部门)考勤表上应注明所借何处,没有正常办理假期的人 员,一律按事假处理。10 月考勤日期为每月 1 日起至当月月底止, 各班组在次月 第一个工作日将“职工考勤表”以及各类请销假单据报送本部门 办事员,由办事员核对无误后,整理汇总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 签字,并于次月 8 日(遇休息日依次顺延)前将考勤统计表连同 考勤原始记录以及各种单据上报人力资源科,逾期不上报按 50 元/天考核该部门。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第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1班长有权批准班内人员二天以内的调休、带薪年休假期。 请带薪年休假人员需提前交出休假单后方可离岗;科长、主任有 权批准所属人员煤电公司地域范围内一天公假,考勤附公假审批

5、单。2职工连续请二天以上的带薪年休假时,必须先填写请假 单,经班组和部门同意,将休假单据一并上交人力资源科,经审 核无误,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3员工请三天至十天以内的事假,由其所在的单位(部门) 领导同意,经人力资源科批准后,方可休假;十天以上者,由厂 分管领导批准,到人力资源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天 以上的公假,需经部门主管同意报经厂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人力 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供电分部、热电分厂由厂部确定的管理人 员办理请假手续) 。4职工请事假,连续三十天以上的要按管理权限报公司人 力资源部批准后,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5职工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时,必须凭计划生育部门的 单

6、据,先填写请假单,经班组、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将单据交人 力资源科,经审核无误,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6职工休病假时,必须由卫生部门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和建 议休息天数,再填写请假单,经班组、部门领导同意,并将病假 诊断证明交人力资源科,在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7部门副职休假需报分管部门的厂领导批准;部门正职休 假需厂主管领导同意,在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休假结束后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8处级干部外出请假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职工连续请假二天以上,必须在起假之日前一天到 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考勤,一 份人力资源科备案; 请假期限一律以离岗之

7、日至上岗之日止计算。第七条 职工回厂上班一周内 (除公假外, 探亲、婚假、产假、 丧假、以及二天以上的其他休假等 )必须凭班长或部门领导签字的 销假回单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销假回单交本班组或部门 作为考勤依据,部门应作为原始凭证予以保存,逾期不办理销假 手续的作事假处理,所停发的工资和奖金不再补发。第八条 职工在假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时,应在 到期之日前向部门主管说明续假原因,可按照批准权限委托他人 代办续假手续, 逾期一周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 按旷工论处。第九条 职工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电厂令其返回工作 岗位,不论休何种假期,无特殊理由者,一律无条件按指定的时 间返回工

8、作岗位,结余假期继续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十条 党员身份的职工离岗时,除按本章上述条款办理请 假手续外,还应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一条 职工如因急事或病假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 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考勤及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 岗、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按50 元/ 人次考核绩效工资。第四章 各种假期以及待遇规定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生育假、节育 假、丧假、事假、病假、工伤假等假期以及待遇按中煤集团大 屯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公假的有关规定1. 职工因参加发电厂安排的文体活动,按屯能

9、司电 2009 116 号文发电厂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借用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2. 职工因公出差、考察、学习等,需填写发电厂出差审批 单,由部门领导负责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部门领导审批后,经 厂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须经厂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到人力 资源科办理出差公假。3. 公司单位之间借调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发电 厂内部各部门之间借调人员,需经厂主要领导批准,人力资源科 办理公假等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调人员的,被借人员假期 按事假处理。4. 职工援外或劳务输出必须经部门同意,发电厂领导批准, 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公假手续。外单位借用人员 必须是组织行为,并必须确保

10、安全生产,任何单位(部门)或个 人无权私自借用人员对外服务。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 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在外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事故一律由 本人负责。第十五条职工调休的规定1. 发电厂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但因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经部门申请,发电厂领导批准,职工在工余、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 的,应按其实际加班时间计算调休工日(连续加班工作二小时以上 至四小时,可计算为0.5个调休工日;连续加班六个小时以上, 可计算为一个调休工日;加班不足二小时的,应合并计算工日)。2. 职工当月加班,当月及时安排调休。职工加班后,应在“考 勤记录表”上如实登记;加班后安排休息也应在考勤中如实记录。第十六条其它规定1. 职工个人享受的各类假期待遇,只限职工本人按规定使用 有效,其他任何人不得享用。2. 调休最少以半天起假,带薪年休假最少以一天起假。第十七条 本制度若与以前颁发的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本 制度执行;若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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