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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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根据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建建2007142号)规定,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报程序第一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属

2、于省政府确定的35个扩权县(市)的,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受理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但企业不得分别向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第二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第三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四条

3、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和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

4、省辖市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

5、,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厅。第五条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

6、,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2-1);(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

7、称变更函复印件。(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第六条 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3-1);(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七条 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

8、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4-1);(二)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八条 注销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委托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

9、)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三)符合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受理和审批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受理和审批机关。第九条 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

10、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十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第十一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二级组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级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

11、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第十二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受理和审查第十三条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12、规程(建法2004111号)和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工作规程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 路桥求职 路桥招聘 路桥英才网 英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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