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房产债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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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是人生幸福的港湾,当两人步入婚姻殿堂时,每一对夫妻都希望拥有美满和谐的婚姻。但平静海面有时也会掀起波澜,甚至卷起惊涛骇浪。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开展,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式分化,对现代婚姻关系形成越来越大的冲击。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比拟普遍的现象,而婚姻中的男男女女对此也不再像以前一样讳疾忌医,遮遮掩掩,如何在离婚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我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结合案例和法律规定,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做一些总结。一、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主要有: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

2、增多,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以外,股票、债券、房产、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不断涌现。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以往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涉及到一些简单的家具和日常用品,只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可。但是随着共同财产种类的增多,许多离婚案件因共同财产涉及的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增加了分割难度。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处理相关财产,甚至伪造借条,导致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反而增加。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增大。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是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

3、体没有细化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

4、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实际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共同性,一般都对共同财产不是很明确,在离婚时,往往造成一方转移或隐匿所得收入,而对方无法知晓或追查,导致在分割时无法平等均分。因此,律师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最好共建夫妻共同账户,一方特别是经济实力弱势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收入情况了解清楚或有记账记录等,当提起离婚诉讼时,在立案的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

5、可以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有利于诉讼程序完毕后的分割执行。二、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哪些.1.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予以规定,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局部财产与结婚行为无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结婚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将这一局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情于理不合。比方说伤

6、残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假设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五规定,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伤残赔偿金本来就包含在未来时间的补偿费用,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对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赔偿金,显然不公平。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则形成个人财产。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7、补助费。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一般为个人生活的专属用品,例如化装品、衣服、洗漱用品等。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储蓄所得利息以及购置债券所得利息,对此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论不一,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物随主物,因为利息属于本金产生的孳息,是从物,而本金属于婚前财产,从而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虽然是从物,但是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

8、婚后所得孳息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债券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劳动的孳息,经炒作后则增值的债券、股票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7.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三、分割得方法和原则夫妻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财产,如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如无约定,除却法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四、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得具体阐述离婚不仅是夫妻法律关系的解除,也是双方财产关系的解除。因为夫妻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的一种,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财产往往很难分清楚。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诉讼的焦点。结合法律规定,本律师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常见的问题总结分述如下:一房产的分割房产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当今社会,房子做为个人居住的必要条件,也作为市场经济投资的热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购置房子、装修房子往往会消耗一个家庭的所有积蓄,同时房贷的问题也成为房奴的心头肉和骨中刺。因此,离婚时房产的分

10、割问题往往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生活中常见的房产分割包括: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拟简单,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局部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帆是一家外企工作人员,工资丰厚,2004以个人资产在购置房产一处,当时市值40万元左右,并办理了产权证。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向云,不久二人结为夫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帆的房子也升值了很多。2021年,帆觉得与向云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帆的

11、房子已经升值到120万左右。向云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房屋升值局部即80万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帆则认为该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产是帆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行为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结婚后,并未就该房产的产权达成新的约定,因此,房产仍然属于帆个人所有,其增值局部向云无权分割。2.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房产共同还贷局部,应视为向银行的借款,为买房人一方的个人债务。无论婚后个人还贷还是共同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支出,还贷的局部中含对方一半

12、权益的,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如果能证实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房屋增值局部,各地判定不一,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局部收益。3.一方婚前按揭贷款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的归属问题。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拟常见,也是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比拟多的情况。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

13、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展的行政行为。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4.婚后出资包括贷款购置的房产这种情形,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明确产权,不管房产证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夫妻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的,分割时要保存孩子的份额。第二步,明确产值,即按市场现价计算,双方可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诉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竞价,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并补给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如果一方不同意竞价,则采取第二种方式,即委托

14、评估机构进展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补给另一方评估价值的一半。第三步,分割财产,即分割权益和债务,如果涉及贷款,则先扣除该贷款局部,分割后由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继续承当未还贷局部的本金和利息。5.离婚时,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公房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考虑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根据公房使用权取得方式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为产权的,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

15、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置产权的,分割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局部,确定为一方所有,扣除后的房产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6.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款,是否构成对子女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一般房产证的都会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在发生纠纷时,特别是子女涉及到离婚时,如何认定该房屋的性质成为一个焦点问题。这里也可以举一个案例。高洋是留洋博士,2006年在归国后,偶然情况下重遇大学同学霞,二人在各方面撮合下,终于情定,二人于2006年11月在结婚登记。婚后,高洋回国定居工作,二人居住在区的房子里,该房子购置于婚前,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是登记在高洋名下,霞对此一直以为是高洋自己的房子

16、。婚后,因为高洋不适应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整天抱怨这不环保,那不先进,感觉似乎是是婚姻拉低了他的生活质量。两人也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终于,两人在2021年5月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高洋自愿把的房产留给霞。随后,高洋就办理了出国手续。2021年底,高洋的父母到看望二人,才发现二人已经离婚,当他们知道高洋把房子留给了霞,二老非常生气,因为该房子是二老于2005年出资购置,因为想着继承过户的费用手续问题,就直接把房子登记在儿子高洋的名下,二老认为高洋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将房子处理给女方,侵害了二老的合法财产权益,在与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二老只好将高洋和霞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高、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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