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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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公通75号)和杭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防火委3号)的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区“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全区消防安全环境,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与目标 整治对象:辖区内所有存在“多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乡镇、街道范围内的企业、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

2、,发现一家,整改一家,使建筑“多合一”现象基本得到消除,消防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消防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领导机构 为切实抓好我区“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以区委常委、副区长为组长,副区长(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为第一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姚建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建明为副组长,区建设局副局长、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区工商局纪委书记、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地址:,传真:),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李莉

3、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三、工作安排与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到11月上旬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上旬5月下旬)。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认真分析本地“多合一”建筑的安全现状,制订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报送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摸检查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对象、标准和要求向

4、社会公告,公安消防机构要设立96119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各乡镇、街道要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全面开展排查,真正摸清底数,列出整改重点,建立整治台帐(见附件区“多合一”建筑排查、整治登记表)。台帐于6月20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当地“多合一”建筑排查汇总情况进行专题研究,确定整治重点,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到限期整改。要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实行联合执法,采取搣关、停、改、搬、防攠等有效措施,督促单位逐项逐条整改落实,确保隐患得到真正消除。 (四)验收巩固阶段(9月中旬10月中旬)。整治

5、台帐于9月10日前上报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 (五)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中旬11月上旬)。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1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

6、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线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安全监管机构等的作用,全面开展整治工作。要组织参加检查的人员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熟知整治标准,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

7、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治措施。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改。要根据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整治措施。采取实施三级联动,实施“安心工程”,重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宿问题,较好地从源头上遏制“三合一”企业的产生;实施“月月清”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一把手,落实到每名干部,实施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等措施将多合一现象彻底消除。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多合一”现象,要确定专人,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跟踪整改进度,反馈整改情况。对整改难度大、牵

8、涉面广的“多合一”建筑,各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对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整改。要完善“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的机制,对整治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无法整改、火灾隐患严重的单位以及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多合一”建筑消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群众,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

9、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针对业主和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附件:1.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2.区“多合一”建筑排查、整治登记表(略) 附件1: 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 为预防“多合一”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多合一”建筑(含出租房)指集生产、库房或经营与员工集中居住为一体的两

10、种用途以上的,在用的地上建筑。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米,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多合一”建筑(下称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已建住宅建筑内,增设生产、库房或经营功能的改建项目的消防审核。员工集中居住指“多合一”建筑中员工居住人数超过5人的居住部分。 第三条 本标准为该类建筑在现阶段无法做到彻底整改完成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各地执行时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第四条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只能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及无明火、非人员密集型的经营。 第五条 建筑的不同功能区应进行

11、防火分隔,其分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楼板和其它重要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建筑内疏散楼梯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的房间内装饰的顶棚、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非燃烧体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第六条 建筑严禁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生产或储存,严禁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按建规执行。建筑生产场所严禁存放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艺需要时,可少量分类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使用量。 第七条 员工集中居住、走道、储藏室等部位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建筑内如需设厨房时,宜为独立防火

12、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宜靠外墙布置,设置可开启窗;液化石油气量贮量不大于15公斤时,可直接存放在厨房内,超出该量的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储存间,并在靠地坪处设置通风百叶,储量不应大于50公斤。 第八条 自备柴油发电机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需设在建筑内的,应在建筑底层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小时的楼板分隔,通向建筑内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储油间应独立设置,储油量不大于8小时用量。 第九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100升/小时的锅炉房可贴邻建筑设置,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一层,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楼板与建筑隔

13、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不得布置在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下面或贴邻。 第十条 建筑的员工集中居住部分应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建筑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标准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有困难时,可利用屋顶平台、相对独立阳台等空间为避难场所,毗邻避难场所一侧的隔墙除安全出口外,严禁设置门、窗、孔、洞;若必须设置时,应有防火措施。建筑的门、窗严禁设置铁栅栏等阻碍人员安全疏散的构件。安全出口门的门锁不应采用普通锁具,宜采用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或推闩,其中一层直通室外的门及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直通安全出口的门必须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窗户如确需设置铁栅栏的,应开设逃生出口。 第十一条 员

14、工集中居住部分住宿的员工数量不应超过人/m2,每间房住宿人员数最多不应超过8人,总人数不应超过25人。凡员工集中居住的建筑,应在走道和房间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装置,并在靠外墙窗口内侧位置设置便于逃生装置使用的固定挂钩。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加热电气设备及6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疏散走道、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超过10m2的宿舍应设置应急照明,小于等于10m2的宿舍需配置便携式照明工具。 第十四条 建筑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建筑内应设置独立式报警装置,装置应设于人员经常停留的走道、生产、库房区等处,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控制室相对独立并固定,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第十六条 建筑中可燃物较多的生产车间或库房、厨房及公共走道宜设置局部应用喷淋系统。局部应用喷淋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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