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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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 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 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 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 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农村中小银行

2、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 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批准。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 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

3、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 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 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 模式;(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

4、构,具有支撑业 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 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 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 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八)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 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 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 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 银行金融机

5、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 及政策性银行。第九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 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20。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6、(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 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 控股权,应最近 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 30(合并 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 部资产的 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 次投资金额,合并

7、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 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 计报表口径);(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不得作为发起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 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

8、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10%。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 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 2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 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 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

9、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 10%。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 条件:(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年对其长期信用 评级为良好;(二)最近 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 平且不低于 10.5;(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应遵循长期持股、优 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保监会根据

10、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 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 照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按照入 股时该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 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 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第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 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 告银保监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

11、起 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 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 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 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 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 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 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地市级派 出机构的,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2 个 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

12、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 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未能 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 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 3 个月。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 予以公告。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 模式;(二)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

13、并方式 发起设立;(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人民币;(五)股权设置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 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 他设施;(九)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 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 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境内

14、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 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 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 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 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

15、合作联 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农村信用联社,其行政许 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相 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村镇银行设立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 1 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 为 30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 万元人 民币;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 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 其他设施;(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 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 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已经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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