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列尾合同-广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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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采购合同合同编号:KLLW20111-1-GT 买方:广州铁路路(集团)公公司卖方:北京世纪纪东方国铁科科技股份有限限公司201 年 月旅客列车尾部安安全防护装置置主机采购合合同协议书合同号:KLWW2011-1-GT签订日期: 以中国法人广州州铁路(集团团)公司(以以下简称“买买方”)为一一方,以北京京世纪东方国国铁科技股份份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卖卖方”)为另另一方,在KKLW20111-1号招招标文件的基基础上并经友友好协商在上上述日期和地地点订立本合合同如下:1、合同中的词词语和术语的的含义与合同同条款中定义义的相同。2、以下文件应应构成买方和和卖方之间达达

2、成的合同,每每一文件均应应作为本合同同的组成部分分进行阅读和和理解,以下下列优先顺序序解释:(1)合同协议议书(2)签约通知知书(3)旅客列车车尾部安全防防护装置主机机采购合同条条件及其附件件3、考虑到买方方将按照本合合同规定向卖卖方支付合同同价款,卖方方在此保证全全部按照本合合同的规定向向买方提供旅旅客列车尾部部安全防护装装置主机,包包括技术资料料和售后服务务。4、考虑到卖方方将按照本合合同规定向买买方提供旅客客列车尾部安安全防护装置置主机,包括括旅客列车尾尾部安全防护护装置主机、技技术资料、售售后服务,买买方在此保证证按照本合同同规定的时间间和方式向卖卖方支付合同同价款。5、卖方应履行行和

3、承担本合合同项下卖方方应履行和承承担的全部义义务和责任,包包括但不限于于:5.1向买方交交付合同项下下的全部合同同设备、技术术资料、售后后服务,对卖卖方所供全部部设备提供质质量、性能及及交货期的保保证。5.2 在旅客客列车尾部安安全防护装置置主机交付后后,卖方负责责合同设备的的安装和调试测试。6、合同的生效效条件如下:(1)合同双方方授权代表签签字;(2)买方收到到卖方按合同同规定提交的的履约保证金金。合同双方应尽最最大努力,尽尽快完成其负负责落实的上上述条件,并并书面确认合合同生效日期期。7、本合同协议议书用中文书书就,一式四四份,下述签签字方各执两两份。买 方 名称:广州铁路路(集团)公公

4、司地址:邮编:传真:电话:授权代表:_卖 方 名称: 北京世世纪东方国铁铁科技股份有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市丰台区南四四环188号号十二区311楼世纪东方方大厦邮编:1000070传真:010-518533567电话:010-518533518授权代表:_19旅客列车尾部安安全防护装置置主机采购合合同条件第1条 定 义义除本合同上下文文中另有规定定外,下列各各词语定义如如下:1.1 “合同”指买买方和卖方达达成的合同协协议书,以及及本合同条件件及其附件,它它们一并构成成合同。“合合同”一词在在所有这些文文件中均应据据此解释。1.2 “合同价格”是是指在卖方已已经完全和适适当地履行了了其合同义务

5、务后,买方根根据合同规定定支付给卖方方的价款。内内容详见附件件1的规定。1.3 “合同货币”是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用的货币,即人民币。1.4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提供的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材料、专用工具、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达到合同规定的设计能力和性能指标而应包含在旅客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主机中的任何部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1.5 旅客列车尾部安安全防护装置置主机的规格、性能能和保证指标标详见附件的的规定。1.6 “买方”指指在合同协议议书中被指定定为“买方”的的广州铁路(集集团)公司。1.7 “卖方”指在在合同中被指指定为卖方的的国内

6、制造企企业,即:北京世纪东东方国铁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公司, 包括括其合法的继继承人或允许许的受让人。1.8 “合同生效效日”是指根根据合同第115条 规定条条件全部满足足之日。 1.9 “检验当局局”是指位于于作业现场或或其附近的中中国国家质量量监督检验检检疫总局的地地方分支机构构。 1.10 “现场代表表”是指合同同当事人各自自任命的一名名代表,在工工作现场负责责与履行各自自合同义务有有关的所有事事项。 1.11 “技术资料料”是指与合同设设备的设计、制制造、组装、安安装、调试、检检验、测试、运运行、操作、维维修/维护以以及部分部件件制造等有关关的技术指标标、规格、图图纸和文件等等。1.12

7、“初步验收收” 是指在在卖方签发质质量合格证之之后,合同设设备出厂之前前,买方代表表在设备生产产地对产品进进行的验收。1.13 “开箱验收收”是指合同设备备到达现场后后,买方和卖方方共同对合同设备数数量、外观、配配件等进行的的检查。1.14 “交接验收收” 是指合同设设备测试后,达达到合同附件2所所规定的技术术性能和保证证指标并为买买方所接受,买买方出具交接接验收证明。1.15 “保证期”是指自交接验收之日起的一段期间,在此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缺陷。第2条 合同同范围2.1 买方方同意从卖方方购买、卖方方同意向买方方出售旅客列列车尾部安全全防护装置主主

8、机,包括技技术资料和售售后服务。详详见附件的规规定。2.2 除非非合同明确排排除在外,卖卖方应进行并并提供合同中中没有具体规规定,但可合合理推知与交交付合同设备备所必需的部部件、工作和和服务,就如如同这些部件件、工作和服服务在合同中中得到明确规规定那样。第3条 价 格3.1 卖方方在本合同项项下提供的合合同设备、技技术资料、安安装工料及技技术服务的合合同总价为¥3,116,144.000 (大写:人民币叁佰壹壹拾壹万陆仟仟壹佰肆拾肆肆元整)。3.2 合同同整套设备价价格如下: 整套设备费费:¥6602.003.3 合同同第3.1条条规定的合同同总价是固定定价格,并已已包含卖方履履行本合同项项下

9、所有义务务的费用。3.4 合同同第3.2条条规定的合同同设备总价,包包括但不限于于旅客列车尾尾部安全防护护装置主机的的设备费、包包装费、技术术资料费及其其在旅客列车车尾部安全防防护装置主机机交付地点交交付给买方以以前发生的一一切费用。3.5 合同同设备的详细细分项价格表表见附件。第4条 支 付付4.1 本合同项下合合同价款由买买方的上级主主管部门铁道道部统一支付付。4.2 买方对卖方的的支付或卖方方对买方的支支付均应通过过买方银行和和卖方银行以以合同货币进进行。4.3 本合同同第3.1规定合同总总价,即¥3,116,144.000按照以下方方式支付给卖卖方:合同第3.1规规定的每批交交付货物的

10、合合同价格的百百分之百 (100),应当在每每批合同设备备通过验收测试试后,在收到到下列单据并并经审核无误误后30天之之内支付给卖卖方:A卖方签发并并加盖公章的的支付申请一一份正本二份份副本;B买方出具的的交接验收证证书(“车统-333并36”)一份正本二二份副本; C以铁道部为为抬头的并注注明应付合同同设备费的销销售发票一份份正本二份副本。4.4 卖方方有义务向买买方支付合同同项下的违约约金和/或赔赔偿金时,买买方有权从上上述任何一笔笔应付款或履履约保函中予予以扣除。4.5 买方银银行发生的银银行费用由买买方负担,而而买方银行以以外发生的银银行费用均应应由卖方负担担。第5条 合同设设备的交付

11、 5.1交付条件件合同设备交货地地点为买方指指定的铁路局局设备使用现现场。在合同设备到达达指定地点之前前的任何费用用、风险、责责任均由卖方方承担。5.2 合同同设备迟交违违约金如果卖方未能按按照规定的交交货计划交付付合同设备,卖卖方应按以下下比例支付迟迟交违约金:(1)从迟交的的第一周到第第四周,每周周违约金为迟迟交的合同设设备价格的百百分之零点四四(0.4%);(2)从迟交的的第五周到第第八周,每周周违约金为迟迟交的合同设设备价格的百百分之零点八八五(0.885%);(3)从迟交第第九周起,每每周违约金为为迟交的合同同设备价格的的百分之一(11%)。在计算违约金时时,迟交不足足一周的按一一周

12、计算。违违约金的总金金额不得超过过合同总价的的百分之十(110%)。迟迟交违约金的的支付不能免免除卖方继续续交付迟交的的合同设备的的义务。第6条 包装装与标记6.1 合同同设备应以整整箱独立包装装发运。并采采取防潮、防防雨、防锈、防防腐蚀、防震震动等必要保保护措施,从从而保证能够够经受多次搬搬运、装卸和和长途运输。6.2 卖方方应在每件包包装箱的邻接接四个侧面上上用不褪色的的油漆以明显显易见的字样样标明以下内内容:(1)合同号: (2)目的地;(3)收货人;(4)部件名称称及项号;(5)箱号/件件号;(6)毛重/净净重;(7)尺寸。根据装卸、运输输上的不同要要求,应在包包装箱上标明明“轻放”、

13、“勿勿倒置”、“保保持干燥”等等字样以及运运输中其它通通用的标记。对对于重量为一一公吨或超过过一公吨或超超过4公尺的部件件,还应在包包装箱上标明明重量、重心心和挂钩位置置。6.3 每件件包装中都应应附有下列单单据:(1)装箱明细细单副本一式式两份;(2)质量合格格证副本一式式两份;(3)相关技术术资料一份;(4)需要组装装的部件及设设备的系统装装配图一式两两份。6.4 凡由由于对货物包包装不当或采采取防护措施施不充分致使使合同设备损损坏或丢失时时,卖方均应应按合同的规规定负责修理理、更换和/或赔偿。如如果因卖方在在包装和唛头头标记方面发发生的错误或或混淆不清事事宜造成合同同设备的误运运,卖方应

14、承承担由此发生生的额外费用用。第7条 检验验、试验、交交接与验收7.1买方有权权根据合同的的规定,派遣遣检验人员到到卖方的设计计、制造工厂厂、测试机构构和实验室,在在合同设备的的制造或组装装过程,参加加出厂检验及及初步验收,并并对制造过程程和质量进行行监督。在检检验过程中买买方检验人员员提出的任何何改进意见或或签署的任何何书面文件并并不能取代买买方在现场对对合同设备进进行的联调试试验及交接验验收。7.2 合同设设备的检验、试试验、验收均均以本合同附附件2的技术术规格为依据据。7.3合同设备备、零件、部部件在不妨碍碍生产的情况况下,在制造造、装配过程程中均可进行行检验。7.4 卖方应应在每项检查

15、查和试验的77 天前通知知买方验收人人员,试验完完毕后应立即即写出详细的的试验报告,写写明所试验的的设备是否符符合技术规格格和图纸。在在检查和试验验过程中,如如果发现某些些部件或设备备有缺陷,应应向买方提出出书面报告,说说明有缺陷的的器件和部件件要更换,并并且将所要求求的副本提供供给验收人员员。对不合格格的零件卖方方应立即更换换,但是交货货时间不得推推迟。7.5卖方应对对合同设备进进行检验并出出具出厂质量量合格证和交交货前检验记记录,所有有有关费用由卖卖方负担。卖卖方应将出厂厂质量合格证证,并保存检检验记录,以以备买方审查查。如果买方方要求,卖方方应如数提交交给买方。但但卖方签发的的合格证明书书在任何情况况下均不能替替代合同设备备在现场进行行开箱验收、联联调试验、测测试和交接验验收。7.6合同设备备验收7.6.1 合合同设备到达达现场后将由由合同双方根根据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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