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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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管道安全管理制度通信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线路施工和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产经营有序开 展,特制定本规定,要求从事通信工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把通信工程施工技术安 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 产,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一、开闭人孔盖应用专用工具揭开,以免孔盖破损。二、人孔揭盖进行工作时,应设置市政规定的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工作完 毕后,待盖好孔盖,方可撤除栅栏和标志。三、打开人孔后必须立即通风,下人孔时必须使用小梯,不得踩蹬电缆或电缆 托板,下人孔前必须确知人孔内无有害气体。四、放光(电)缆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放,以免

2、伤缆。五、开挖土时,须在两端放设标志,以免发生危险。六、挖沟时,对地下各种障碍物,如电力线,上、下水、煤气、热力、防空洞 以及非通信光(电)缆等,应联系相关部门配合施工,以防意外。七、每天早起开工前,或雨后开工时,必须检查地洞顶壁和地沟帮是否有裂 缝,撑木是否有变动,如有必要,应先加固才能下去工作。八、严禁工作人员在沟坑内或隧道中休息或玩耍,以免发生危险。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一、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不得从 事高处作业。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二、在杆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围杆绳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 50cm 以下,在杆上作业

3、应戴安全帽。三、上杆后作业之前,应检测通信线路是否有强电。对杆上不明用途,性质的 线路一律视为电力线。四、在杆上作业时,遇到雷雨、大风天气,影响施工安全时,应立即下杆停止 作业,同时禁止在易受雷击的高大树林和建筑物旁停留。五、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准携带任何笨重的材料工具,站在杆上,建 筑物上与地面上人员之间不得扔抛工具和材料。六、在铁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并做好安全带,方可开始工 作。七、塔上有人工作时,塔下一定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塔下配合人员要佩 戴安全帽。八、遇雷雨天气,禁止上塔工作,雨后上塔作业注意防滑。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2015-10-23 8:51 |

4、#2楼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 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 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 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 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四条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

5、领海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 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 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 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 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 船舶的船名、国籍、

6、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 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 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 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

7、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 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 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 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 止施工。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 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

8、拆除活 动时,除履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 关机关批准。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 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 权。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 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 正常秩序。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 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所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

9、电缆、管道。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 机关调解解决。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 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 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 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 管部门批准。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 有者应

10、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 第五条、第 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 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军队 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构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资料,为海 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及其调查、勘测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批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 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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