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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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办法),制 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 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的 规定设置业务岗位,按照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关于机动车 登记项目公开的规定的要求,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公开 办事程序。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 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 的编号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

2、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 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办理登记业务时,对资料齐全并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车辆管理所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业务, 并在机 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规定的,各业务岗位应当出具退办凭证,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 业务领导批准后交机动车所有人。第二章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 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 受理凭证;(二)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 码并查

3、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审核 机动车的技术参数;除免检车辆外,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审 核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四)业务领导岗审核;(五)档案管理岗签发发牌通知书;(六)牌证管理岗凭发牌通知书查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车 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和交费凭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 核发机动车号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安装机动车号牌并拍摄车辆标准 照片;收取车辆标准照片;(七)档案管理岗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以下 简称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 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八)牌证

4、管理岗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九)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机动车注册 / 转入登记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内:(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录入;(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 住所的地址: 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 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住所的

5、地址按照居民身份证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四)暂住地址:按照暂住证记载的地址录入;(五)机动车所有人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录入;(六)个人 / 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七)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按照机动车类型分类表 、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录入;(八) 国产 / 进口: 国产机动车录入 “国产” ; 进口机动车录入 “海关进口” 、 “海关罚没” 、 “公安罚没”或者“工商罚没” ;(九)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机

6、动车, 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录入; 进口机动车按照 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表 (另行发布)录入;(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按照实际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无发动机号码的,录入“无” ;(十一)车身颜色: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 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 / ” ;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十二)出厂日期: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随车有关技术资料

7、录入; 没有记录的, 在机动车检验时核定;(十三) 获得方式: 根据获得方式录入 “购买”、 “调解”、“裁定” 、“判决” 、 “仲裁裁决” 、 “继承” 、 “赠予” 、 “协议抵偿债务” 、 “资产重组” 、 “资产整体买卖” 、 “调拨” 、 “境外自带”等;(十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凭证、证明录入;其中,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录入调解书 、 裁定书 、 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的名称、 编号; 继承、 赠予、 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 录入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

8、书的名称、编号;调拨的机动车,录入调拨证明的名称、编号;(十五)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日期和保险公司名称:按照保险凭证录入;(十六) 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按照销售或者交易发票录入;(十七)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 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十八)机动车的技术数据:1. 发动机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 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2. 燃料种类: 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 “汽油” 、“ 柴油” 、“混合油”

9、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汽天双燃料” 、“汽液双燃料” 、“柴天双燃料” 、 “柴液双燃料” 、 “甲醇” “乙醇” 、 “电”等;3. 排量 / 功率: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录入排量,单位为升(l )、毫升(ml),其他机动车录入功率,单位为千瓦(kw);4. 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机动车录入 “方向盘” ,方向把式机动车录入“方向把” ;5. 外廓尺寸: 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 料

10、录入; 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 按照测量的数值录入; 格式为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6. 货箱内部尺寸: 装用栏板式货箱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和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核定的尺寸录入;格式为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 ;7.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装用钢板弹簧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和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检验核定的数值录入; 多后轴载货机动车录入所有后轴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片;8. 轴数、轴距、轮距: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11、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轴数包括空载时轮胎离地,重载时轮胎落地的轴;轴数的单位为个,轴距、轮距的单位为毫米(mm) ;9. 轮胎数: 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 技术资料无记载的, 按照实际轮胎数录入; 轮胎数不包括备胎,单位为个;10. 轮胎规格: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轮胎上标注的规格录入;11. 总质量、整备质量: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

12、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总质量、整备质量的单位为千克( kg ) ;12. 核定载质量: 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和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 半挂牵引车不录入; 核定载质量的单位为千克( kg ) ;13. 准牵引总质量:国产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进口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 轮式拖拉机车组、 手扶拖拉机车组按照实际核定录入; 其他机动车录入 “无” ; 准牵引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 kg

13、) ;14. 核定载客人数:国产载客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 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载客机动车和进口载客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 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 按照实际核定的数值录入; 车型技术参数提供的数值为可变的, 在其数值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公共汽车、电车按照核定的载客人数录入;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单位为人;15. 驾驶室载客人数:有驾驶室的载货机动车按照核定的乘坐人数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驾驶室为双排座位的,录入格式为前排人数、 “/ ”、后排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单位为人。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行驶证(一) 机动车行驶证正证

14、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主、住址、发动机号、车架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驾驶室前排共乘、 登记日期栏: 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品牌加车辆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注册登记日期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机动车行驶证的日期签注;(二) 机动车行驶证副证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主: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正证相应的内容签注;检验: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记录:对于所有机动车,签注“使用性质: ”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对于中型以上载货汽车、轮式拖拉机

15、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签注“准牵引总质量: ”和核定的准牵引总质量,其他车辆签注“无”;对于普通货车、普通全挂车、普通半挂车,签注“货箱内部尺寸:”和核定的货箱内部尺寸;对于装用钢板弹簧的载货机动车签注“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和核定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第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一) 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二) 机动车注册/ 转入登记表原件;(三)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四)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 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 是原件;(六)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 证原件;(七)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副联原件。第三章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核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 符合规定的,受理过户登记申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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