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编写模板---普通食品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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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备案号:36 S年代号Q/XXX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标准Q/XXX企业代号 XXXXS顺序号年代号代替Q/XXX XXX年代号普通食品标准名称年代号 - XX - XX发布年代号 - XX - XX实施生产企业名称发布专心-专注-专业目次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检验方法6附录B(规范性附录)的质量要求7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XXX XXXS年代号 标准名称。(说明:若需列出此项内容,则应紧接着另起一行说明本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之处)本标准与Q/XXX XXXS年代号相比,

2、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普通食品标准名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普通食品标准名称)的要求和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为原、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经等工艺制成的(普通食品标准名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国标、行标和地标缩写与标准号之间空一格;标准号与标准名

3、称之间空两格,即一个汉字的间隙;排列顺序:首先排国标、其次按标准的字母拼音顺序排列;同一国标中,按标准号的位数由小到大排列。根据标准文本实际情况增删此部分内容!)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2006 白砂糖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4、GB 4789.5-201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2010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4-2003 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5-2003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461-2000 食用盐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5、-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和检验方法3.1 原、辅料要求3.1.1 食盐应符合GB 5461-2000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2006的规定。3.1.3 应符合的规定。3.1.4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外观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清洁、干燥的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鼻

6、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色泽滋味及气味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GB 5009.3-2010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铅(以Pb计)/(mg/kg) GB 5009.12-2010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总砷(或无机砷)(以As计)/(mg/kg) GB/T 5009.11-2003总汞(或甲基汞)(以Hg计)/(mg/ kg) GB/T 5009.17-20033.4 微生物限量(注: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指标值;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示菌应用三级采样方式的话,参照沙门氏菌的格式编

7、写;各类食品的微生物限量应根据相应食品类别要求设定)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 (若非指定,均以CFU/g 或CFU/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 /25 g(mL)GB 4789.4-201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1000GB 4789.10-2010 第二法菌落总数 GB 4789.2-2010大肠菌群 MPN/100g(或MPN/g)GB/T 4789.3-2003(或GB 4789.3-2010)霉菌 GB 4789.15-2010注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2010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为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

8、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2005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保留)4.1 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2012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具体产品具体描述)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

9、品为一批。6.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 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 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

10、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合格不得复检(不需做微生物检测的产品可不作此限定)。6.5 仲裁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根据产品特性,其内容可作相应的修改)7.1 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2008、GB 7718-2011、GB 28050-2011(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除外)的规定。7.2 包装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的规定。(尽可能用的包装材料标准必须都列出)7.2.2 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密。7.3

11、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7.4 贮存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7.5 保质期本产品的保质期为个月。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的检验方法A.1.1 原理 。A.1.2 试剂和材料 。A.1.3 仪器和设备。A.1.4 分析步骤。A.1.5 结果计算 。备注:若某些技术指标的检测方法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西省地方标准,企业应参照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编写格式,将自行建立的检测方法在此进行详细叙述。附录B (规范性附录)的质量要求B.1 以为原料,经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其质量要求应符合表B.1的规定。表B.1 的质量要求项 目指 标色泽外观或组织形态滋味、气味杂质水分/(g/100g) 铅(以Pb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MPN/100g) 霉菌/(cfu/g)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备注:若某些原、辅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江西省地方标准,企业应将其应符合的质量要求(即供应商的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技术指标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在此进行编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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