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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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禁食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晋政办发71号)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海关关于开展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运自然资发4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学习领会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认识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大打击力度

2、,落实禁食野生动物要求,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捕获养殖、收容救护、运输交易、经营利用,排除野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隐患,确保我县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二、工作内容(一)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县范围内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要严格落实禁食措施。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管理。林业、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做好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衔接,严格执行名录管理制度,依法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

3、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二)依照新规依法行政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科学研判、分类处置“的原则,摸清底数、有序退出和稳妥处置禁食在养的野生动物。1.全面摸清在养野生动物底数各乡(镇)要负起主责,认真自查,摸清辖区内在养野生动物底数,为退养处置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各相关部门要对禁食在养的野生动物转产、补偿、处置等问题精准研判,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建立管理台账,落实分工责任,妥善有序完成禁食野生动物各项后续工作。2有序退出从业机构(1) 依法取缔或查封、关闭无证、超范围养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并要求其限期交出野生动物。(2) 依法撤回、注销或者换发

4、许可证件或文书。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从业机构,由发证单位撤回、注销许可证件或文书;能转为非食用目的的换发新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无法转为非食用且符合补偿条件的野生动物从业机构,接受政府补偿并签约承诺退出养殖,在养动物由野生动物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处置。(3) 有序做好管理衔接。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且持证合法养殖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林业、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积极做好管理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许可互认、证件换发和档案移交工作,原许可证件或文书同时作废。(4) 做好转产扶持政策。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尽可能保障受影响养

5、殖户的利益,对养殖户采取投入、金融、土地、税收、扶贫等多种政策,积极帮助养殖户实现转产、转业。3. 合理给予一定补偿参照省定指导标准,对退出养殖的从业主体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1) 补偿范围。持有合法有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及同步签约为合作社员、代养的农户;2020年2月24日前,向林业部门提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无许可证的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不予补偿。(2) 补偿标准。参考省林草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指导标准,具体区别成体、幼体等因素制定细化补偿标准。(3) 补偿资金。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禁食野生动物的退养补偿和分类处置的补助;市级原则上承担补偿和处置

6、资金的30%,县级使用自有财力、统筹相关资金兜底解决。4. 科学处置在养动物各乡(镇)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遵循就地、一次性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科学稳妥处置退养动物。(1) 放归自然。就近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按照生态承载容量,经科学论证后由林业部门实施放归;对养殖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和需跨市放归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协调实施放归。(2) 转作他用。林业部门牵头,积极推动在养动物转用工作,以减轻处置压力。对于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科教、防疫、卫健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市场监管、卫健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展演、种

7、源留存、物种调配的,住建、文旅、城管配合实施。转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及时一次性移交到收容安置或者接收单位,并依法办理人工繁育物种增项行政许可手续。(3) 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确实需要采取无害化生态扑杀处理的,由林业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审慎处理,坚决防止可能的疫源疫病传播风险。(林业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各乡镇配合)(三)织密巡护救助网络秋冬季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高发频发,要全面加强野外巡护巡查,划定巡护区域,增加巡护人员,明确责任。要组织生态护林员、湿地巡护员以及国有林场管护员进行全覆盖的巡护巡山,及时阻

8、止乱捕滥猎行为,清除网套等违法工具,发现动物死伤等异常情况。加强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及候鸟主要迁徙通道、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进行巡护监测。设置公布救护报案电话,畅通监管渠道。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机制和政策办法,支持、鼓励、指导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林业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畜牧部门配合)(四)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易发、多发地区,农村等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收缴网、套等各类非法猎捕工具,查处非法运输车辆;对集贸、批发、农产品、花鸟、古玩市场等集中场所进行经常性检查,消除违法违规贩卖、运输、销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隐患。对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的野味招牌和广告进行重

9、点监管,禁止餐饮服务者制作、经营野生动物菜肴;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农集(贸)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进行监管;及时注销或者变更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从业机构的营业执照;清理非法持有的猎枪及弹药,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路、邮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运输、携带、寄递等关口,密切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林业、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生物安全防控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产

10、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查处无照经营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产品。林业、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要切实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及候鸟主要迁徙通道、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组织开展疫源疫病预测、预报工作;科学设置监测站点,加密巡护监测网络,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技术支撑,确保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高效运转,严格执行监测信息24小时零报告制度;林业部门要对收容安置机构进行技术指导,防范无防护直接接触野生动物引发新的疫病传染源和传播风险;做好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严格进出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实施检疫监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共同做好重大动

11、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畜牧、林业配合)三、保障措施(一)全面压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各乡(镇)要担当起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退出养殖、转产帮扶、补偿处置、疫病防控、宣传引导等工作,采取得力措施,迅速行动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一决定一法一办法”,推动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二)完善联防联控体制机制建立县野生动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农业、林业副县长任总召集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教科、公安、司法、卫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信访、畜牧、由B政、融媒体等部门负责人

12、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长兼任。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处置、防疫、补偿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和联防联控;开展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联合执法,通过信息互通、科研协作和平台共享等方式,实现各环节、全链条、全方位、无缝隙监管。(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一决定一法一办法,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禁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类媒介,广泛深入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科普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要充分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野生动物保护良好态势,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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